本网新闻(LIARANG)男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缓刑,但在缓刑考试期间又去偷窃,最终撤销缓刑,数罪,受罚,入狱。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范任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范任祥到沙县水轮机厂国家粮库,盗走被害人杨世春停放在该处的福田五星牌FT150ZH-5三轮车一辆,后将车骑到江西省丰城市淘沙镇,经人介绍以3 100元(人民币,下同)卖掉。被盗车辆价值5 780元。该车已发还被害人杨世春。

2013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范任祥伙同他人到沙县麻公岭新村82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徐桂胜停放在该处的宁CAP066福田五星牌FT150ZH-4D正三轮摩托车一辆。

2013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范任祥伙同他人到沙县三官堂4幢1号丽娟商行门口,盗走被害人程金平停放在该处的闽G8T151宗申牌ZS150ZH-16正三轮摩托车一辆,后二人将车骑到江西省丰城市淘沙镇以3 000元卖掉。被盗车辆价值6 270元。该车已发还被害人程金平。

2013年7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范任祥在其租住的沙县三官堂5排5号房间内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范任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间为2013年2月5日至2014年2月4日,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被告人范任祥又因盗窃行为于2013年5月1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三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任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可计价值12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任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任祥被法院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范任祥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任祥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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