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摩托车载人驾驶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级别地方
作为主体性公安厅承包机关的陕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本队特勤地带活动
权力院法定本级活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对道路通行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50元罚款。(5)摩托车驾驶员违反载人规定或不戴安全头盔的。
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陕西省实施办法》为基础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举报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调查阶段责任:派遣专家进行调查和取证。3.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范围、当事人陈述、辩护理由等,提出处理意见。4.阶段责任通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辩护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并传达决定书。6.交付阶段责任:处罚结果可以通过网络或法律规定的方式传达给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按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摩托车带人罚】对摩托车载人驾驶的处罚》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摩托车带人罚】对摩托车载人驾驶的处罚》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auto/26464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