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6日是第18次

世界知识产权日,

你知道知识产权吗?

有一次,独特的idea,瞬间被剽窃。原创文章,随意抄袭.以前被忽视的智力成果或侵权行为逐渐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创新保护。

就是维护法治精神。

2017年知识产权案例数据

造景法院审理了所有163起各种知识产权案件,比2016年增加了42.98%。其中以著作权相关案件为主,共审议90件,同比增长80%。

嗯,对于“看不见的”知识产权,

我们如何避免侵权?

同时通过以下两个事例

了解更多~

事件

01

商标很漂亮,这是侵权吗?

2016年1月,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以下简称端州区工商局)对某摩托车进行了销售标志。

通过《豪作》的摩托车核查,发现某摩托车涉嫌销售侵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之后,丹东区工商局没收了某摩托车行的标志。”

8辆“豪作”摩托车。

对此,一家摩托车银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丹州区工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郑浩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摩托车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胡尔

法律规定,分销商不是商品商标的直接使用者,因此商品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不可预测,为了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利益,中介必须有主观意图或过失,才能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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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

浩爵”摩托车上的标识与“

”摩托车的商标在文字读音、图形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近似,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其次,豪爵牌摩托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某摩托车行作为摩托车的经销商,应当对注册商标“

”有一定的了解,在此情况下可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能够认识到后果而未改正,仍然销售与注册商标“

”相类似的“

浩爵”摩托车,应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某摩托车行

已构成商标侵权。

知识产权是我们智力成果的一种反映,知名或驰名注册商标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很多人可能会利用注册商标近似、营造影响力的形式来达到获利的目的,这时候我们就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案件

02

客户名单 = 商业秘密?

李某、黄某分别于2014年-2016年期间就职于某策划公司,2016年两人先后离职。离职后,李某成为某文化传播公司的总经理,黄某则为该公司股东之一。

某策划公司认为李某、黄某在离职后,利用二人在职期间获得的商业信息,“拦截” 了其客户名单中多个房地产项目业务。李某、黄某、某文化传播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表示房地产策划项目等信息可以通过网络、社会发出招投标邀请等方式获得。

其后,某策划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黄某、某文化传播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策划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客户名单的理解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知,即客户名单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但其必须构成一定的要件,它不能是简单的客户名称,必须含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而且客户名单在价值构成要件上必须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实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通过将来使用而体现的经济利益,因而客户名单中的客户必须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特定客户。

因本案中的客户名单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要件,故不予支持某策划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作出后,某策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部分来源网络

内容|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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