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雷锋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决定》表明,未来微信的微博记录可以正式作为诉讼证据。
《决定》中最受关注的变化之一是补充和完善了关于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并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和判断规则。
根据这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档;其他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同时,针对微信易过期、任何主体单方面故意删除、举证方断章取义、利用技术软件后台篡改具体内容等实际特点,最高法文件指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由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制品,或者直接从电子数据或者其他可以显示和识别的输出媒体获得的印刷复制品,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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