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以企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经济补偿封顶基数的通知》,采用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北京市企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据悉,2018年北京市法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127107元/年。这意味着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标准是每月31776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过失辞退劳动者的;在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等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通知还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标准。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每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最高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2年。
今年的特别之处在于,5月3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次公布了2018年城镇全额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用于核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同期,北京市统计局也公布了几项平均工资标准。这就给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带来了困惑。
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明确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北京市法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应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经济补偿金封顶基数确定为127107元/年。经计算,月工资超过31776元的职工,经济补偿标准为31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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