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货人:对于运往巴西的货物,如果收货人显示“按订单”,根据巴西海关规定,货物将被扣留,直到提供收货人的详细信息(完整地址、相应的CPNJ、电话、传真、城市名称和联系人)。只有当巴西海关系统收到这一信息时,海关当局才允许放行货物。巴西海关数据
2.无单货物:所有无单货物(无单据信息或错误单据信息)将被视为走私。在港口卸货后,将立即被海关扣留并处以罚款(每个集装箱2500美元)。此外,报关费、码头费、运营费、仓储费将由起运港直接承担。
3.家用和二手车商品:对于这两种商品,只接受‘预付款’条款。
4.危险品:必须在提单和海关舱单上申报危险品的专业名称、包装等相关信息。一些危险货物只允许从船上卸下,直接装载到进口商的卡车上。他们不允许呆在码头。所有操作应由收货人进行。所有危险品必须根据危险品条例贴上标签。如果违反规定,集装箱将被卸载,启运港将承担所有费用。
5.装运零件:海关当局不提供零件的快速清关。为此,组织通关至少需要5个工作日。如果从巴西装运的船舶配件在启运港收到,需要预留足够的时间,并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接收港。同时,必须提醒的是,所有的文件包必须预付并寄给“船长”。海关不会将所有发送给通知人或由通知人通知为“Cia Libra de Navegacao-LIBRAMAR”的货物放行,这将影响向所需船只的交付。
6.在目的港出示正本提单(进口货物):巴西代理将根据指示在目的港签发正本提单。启运港的代理人必须得到发货人的授权和保证。如果正本提单已经签署,确保发货人返回系统中相同信息的正本提单。在巴西(巴西海关数据),所有文件必须在船只停泊前48小时提交给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后,只有在目的港代理人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删除或分割所有提单。巴西海关不接受“海运单”。自12月以来,巴西代理人严格遵守巴西海关的要求,在船只停靠港口前五天提交海关清单。
7.因起运港无法提供相应单证而无法被海关登船或扣留的货物: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所需单证,目的港代理人会尽力提供信息,即使超过规定时间,也不能保证海关会接受。因此,货物被安排到下一艘水上船只或船东做出其他安排,可能导致货物被扣留、罚款、刑事调查及相关费用。巴西代理人对港口规定引起的上述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8.转运货物:巴西港口接受转运货物,但所有文件(提单和舱单)必须在船只抵达前5天提供。这意味着转运货物和进口货物一样需要办理海关手续。如果进口货物从巴西的一个港口转运到另一个港口,如从桑托斯转运到巴拉那瓜,只有“沿海货运公司”(巴西的沿海货运公司)才能经营,只有经巴西港务局(DMM)批准,才能在巴西船只上转运。通常这个过程会因为海关的官僚作风而拖延很久,运输公司要承担额外的费用。注:对于转运货物,最终目的港的信息必须显示在提单上的“交货地点”。如果最终目的港是“巴拉圭”或“玻利维亚”,提单上必须显示以下条款:“运往巴拉圭(或玻利维亚)的货物”。从2006年12月起,对于没有事先通知的转运货物,海关可以“锁定”货物,以知道代理人给出解释并被海关接受。
9.短装巴西港口:在货物信息提交给海关后,如果一个或多个集装箱由于任何原因没有卸载,目的港代理人将认为这些货物留在了启运港或装载到了其他船只上。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应立即通知巴西代理人通知巴西海关货物何时到达巴西港口。巴西代理人必须在船只抵达后24小时内向海关通知并解释装货情况。然而,该通知并没有减少巴西海关因起运港提供错误指示而可能征收的罚款
10.进口文件和变更:海关要求在船舶抵达前五天提供所有信息。对于变更要求,有以下特别提醒:
-所有费用变更必须经过公证和盖章
-付款方式由预付改为预付,需征得船东和收货人同意方可接受。如果提单已经签发,而船东没有授权,巴西代理人将不承担更改付款方式(预付至预付或预付至预付)的任何责任。
-除非提单上的原收货人同意更换新的收货人,否则很难在巴西海关接受收货人的更换,而且这种授权很难获得。
因此,我们建议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背书
-当收货人是NVOCC时,巴西海关不接受更换收货人的请求,即使提单的收货方向是“根据托运人的指示”
-所有变更必须有变更提单的副本
-所有变更必须在船只抵达巴西港口之前发生。
11.货物描述:提单上不接受一般描述,如部门货物;商品;F.A.K .普通货物,通用名或杂项。包装、箱子、单位等的数量。必须在提单和舱单上详细描述。
12.包装号码:根据海关规定,所有集装箱(满箱和空集装箱)必须密封,包装号码必须在货运单据上申报。如果不执行这一要求,海关将扣留并打开箱子进行检查。所有费用和责任将由起运港承担。
13.LCL货物:如果集装箱中的货物显示多个收货人,货物必须在LCL运输状态下显示,否则进口商将面临货物放行的困难。
14.正本提单:签发给客人的正本提单必须显示与系统中舱单相同的信息,包括重量、件数、体积、成本、商品名称描述、收货人、通知人、发货人等。
15.CNJP:所有收货人,如果是公司,必须在舱单上显示CNPJ信息;如果收货人是巴西公民,应提供CPF信息。CNPJ和中央公积金是巴西公司和个人的识别号码。该信息对于“mercante”和“Siscaraga”系统是必要的。
16.NCM:这是货物识别号,必须显示在载货单上。巴西当地的“超级签证”系统和“SISCARGA”系统需要此号码。NCM编号必须显示在每个产品名称的描述下方
17.M3(货物包装数量):自2006年12月起,数量必须显示在提单上。这是通关转运的要求。体积信息应显示在提单的相关项目中。
18.旅行清单:到达巴西的第一个港口的代理人必须以电子方式向海关申报所有通过巴西港口转运的货物。启运港的代理人应在船舶抵达前5天将此信息提供给巴西第一港口的代理人。还必须包括音量信息。
19.温度:发货人要求的冷冻箱设定温度应在提货单上显示为摄氏度或华氏度。
20.平面文件:平面文件必须在船舶到达港口前传输,以避免延误造成的运营影响、罚款和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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