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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快递价格垄断 快递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禁止明示价格垄断

12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局发布《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围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列举了12个“不”情况,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串通涨价。

北京快递行业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快递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期限内快速完成的交付活动。

本细则所称投递,是指按照包裹上的名称和地址向特定个人或者单位投递信件、包裹、印刷品和其他物品的活动,包括接收、发送、分拣、运输和投递。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快递企业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快递业价格由市场调节,由经营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四条快递行业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原则上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的,由快递企业所在地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辖;快递行业的价格垄断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第五条快递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六条快递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在服务网点、网站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价格,并公布商品(或服务)、服务项目(或内容)、定价规则等价格。价格内容要真实、清晰、醒目。当价格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相应的价格,不得收取未规定的费用。快递员在提供现场服务时,应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其经营场所的价格标签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以便消费者选择和查询。

快递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书面合同中确定企业和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方式标明快递服务的内容和价格。

第八条快递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采用明码标价(含电子明码)、明码标价、价目表(册)、显示屏、电子屏幕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并标明服务监管电话(指快递企业统一对外客服电话)和价格监管电话12315、12345。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价格标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如果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进行定价,价格应一致。计价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九条快递企业提供电话、互联网等异地受理服务的,可以通过电话语音、网页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快递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商品(或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或内容)、定价规则等内容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

(二)以高于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不特定费用的;

(3)同时,对于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营业场所对消费者使用两种不同的定价方式,低价吸引客户,高价结算;

(四)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以及其他不利于消费者的限制性条件未标注或者标注模糊的;

(五)在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或者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定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理由、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

(七)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企业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促进商品价格过度上涨的;

(九)竞争性快递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十)占主导地位的市场企业滥用主导地位,将最高限价排除在竞争之外;

(十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为加强价格自律,快递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纠纷调解机制、纠错和索赔补偿机制等。,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价格纠纷,并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密切关注贸易企业的价格行为动态,引导和督促贸易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不得制定规章、决定、通知,不得组织企业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不得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有权详细了解明码标价等相关信息,清楚了解消费情况。如发现价格违法或涉嫌价格垄断,可及时保存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快递企业违反本规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执法实践,本规则的相关内容将及时更新和调整。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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