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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因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诉讼文书(为便于写作,本文以判决书为例)。其主要内容是提出再审请求,明确申请再审的法律情况、具体事实和理由。在我国“两阶段”再审程序中,再审申请肩负着开启再审程序之门、确定再审方向的重要使命。撰写再审申请书是再审申请人的首要任务,那么一份合格的再审申请书应该是什么样的,形成再审申请书需要完成哪些必要的操作,是我们应该考虑和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将总结前人工作中的基本操作方法,以求在教学中有所收获。
首先,研究生效的法律文书,总结原审的判决逻辑
当事人再审的目的是通过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中的错误,弥补错误裁判对其权利造成的损害。因此,总结原审判决逻辑,审视判决逻辑中的错误,是撰写再审申请书、启动再审程序的基础。因此,以生效裁判文书为直接工作目标,研究裁判文书应当是启动再审程序、撰写再审申请书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这个阶段有两个具体目标:一是锁定原法院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分析适用规范的法律要件;其次,将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要件事实与原审裁判文书认定的基本事实进行比较,考察法律要件事实是否都有事实依据。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原审裁判文书至少要阅读三遍:第一遍是对案件客观事实进行概括性的了解,明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原因和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判决文件中引用的原告诉状和被告答辩将是本轮阅读的重点;第二次精读的目的是掌握原审裁判文书中已经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原审最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这次阅读的重点内容是原判决文书中的“法院查明”和“法院认为”。三读时,此读重点总结原审的判决逻辑,包括:锁定原审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规范;分析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将原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要件事实与“本院查明”部分认定的基本事实进行比较,判断法律要件事实是否全部具备事实依据。
这一阶段的工作成果一般由两个可视化图表固定,作者称之为基本事实图和判断逻辑图。
二、综合阅卷,制作阅卷记录
通过研究原判决文件,我们已经能够勾勒案件事实,了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一步掌握原判决的基本逻辑。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全面阅读案卷。现阶段应坚持综合阅读、反复阅读、抄写摘要的工作方法。对于原审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法院制作的庭审笔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委托人补充的其他材料,应当保证至少逐字逐句阅读两遍,以便充分了解案件卷宗材料的大致情况。你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某个材料,或者其中的某个部分,与案件纠纷无关,所以容易漏掉案件的重要细节。与案件密切相关的材料要进行素描、标记,反复阅读,加深对案件的理解,全面掌握案件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位合伙人律师曾在内部培训中说过:“案件事实是诉讼的核心,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通过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官通过对证据的评估,按照法律规范做出最终判决。我在原审时至少会把委托人提交的证据看十遍,把对方提交的证据看三十遍。”[1]因此,阅读原审证据材料是我们阅卷工作的重中之重。在阅读证据时,我们会准备原审证据表,对证据的名称、内容、目的、来源、质证、合议认证等进行汇总,然后分别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双方提出的主张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之后我们会对双方的证据进行拆分重组,试图最大限度的恢复案件事实的原貌。最后,我们将记录的证据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进行对比,考察原审法官是否存在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的问题。
第三,总结原审案件争议的焦点
“争议焦点”是我们在办案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术语,但是很少有人有兴趣去了解它的具体概念。根据《赵玉安英美法词典》的解释,事实争议是指投诉中一方主张但被另一方反驳的事实争议,必须由法院判决解决。[2]《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将其描述为:取得对方承认的事实基本上可以排除在案件审理对象之外,而对方否认的事实构成“争议焦点”(简称“争议点”)。[3]可见,域外法和中国学术理论将争议焦点界定为双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开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争议焦点并不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还包括证据和法律适用。这一部分对争议焦点的概括不是对再审程序中双方争议焦点的预判,而是对原审双方争议焦点的概括。其操作目的仍然是帮助我们了解案情,把握双方的争执。
(一)双方争议主张的综合摘要
从争议点的定义可以看出,争议点是根据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主张和借口推导出来的。[4]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答辩状以及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出示的法庭笔录中找出争论点。具体方法如下:第一步,对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中双方的主张进行抽象概括,并列出清单。第二步,比较双方的主张,“合并类似事项”,最后总结双方有争议的主张,列清单。
(二)确定对案件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争议的真实焦点
纠纷的真正焦点可以理解为对案件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争议性主张,如对主体资格、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义务履行、具体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原因、责任的对抗等的主张。在实践中,受当事人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原被告人的抗辩不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不明确,或者脱离法律构成要件,或者一方无根据地否定另一方的主张,这就要求我们排除无效的争议主张,筛选出真正的争议焦点。
首先要根据原审判决排除与被告责任无关的纠纷。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以未履行监督义务为由被责令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关于“被告购买了被告销售的理财产品”和“被告擅自转移资金”的主张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关,也没有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因此,这两个有争议的主张并不是案件的真正焦点。
之后,我们进一步分析了原判决、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文书、法庭笔录和案卷证据,并按照诉讼标的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事实争议焦点和证据争议焦点的逻辑顺序进行了归纳。也就是说,首先概括了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议焦点,然后概括了相应法律关系下双方适用法律规范的争议焦点,然后概括了各法律规范下双方举证责任的争议焦点,最后概括了关于程序的争议点。
仍以上述案件为例,原告主张被告应保证其投资本息不流失,其实质是主张双方构成担保合同关系,被告主张应加盖案件相关合同的监督方印章,双方建立了监督合同关系。此时双方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有争议,即原告主张双方建立担保合同关系,被告主张双方建立监督合同关系。我们先总结一下争议的焦点。之后,我们总结了两种法律关系下的争议焦点:一是担保关系下,原告主张根据本案涉及的协议内容,被告作出表示,当原告的投资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时,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本案涉及的协议没有明确规定被告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也没有表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本节争议的焦点可以概括为被告是否明确表示了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其次,在监督合同关系下,原告主张因被告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经济损失,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的资金没有被盗或挪用,被告没有不履行监管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从上述论点来看,原被告对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没有异议,因此是否适用该法律规范并不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是没有未了的监督义务,因此本案被告是否违约是原被告的核心争议焦点。
四、初步制定诉讼方案,开展法律检索研究
(a)初步诉讼计划
通过以上工作,我们已经详细掌握了原审的判决逻辑、案卷证据、案件事实、双方论据、争议焦点,具备了拟定初步诉讼方案的条件。根据再审程序中“通过纠错实现救济”的功能,在制定诉讼方案时仍需要从原判决的错误入手。考察原审判决的错误,主要是基于上述操作结果考察原审判决逻辑中的法律关系性质、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仍以上诉案为例,原审的判决逻辑是:双方建立了监督合同关系,被告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关系性质上,根据阅卷结果,被告没有表现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担保合同关系。被告在涉案协议末尾加盖监理公章,双方建立了监理合同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性质正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根据争议焦点的认定,双方对以《合同法》第113条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均无异议,对被告是否符合本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均有异议。对该条款构成要件的进一步分析表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义务;二是存在未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三、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本案双方并未就被告的监督义务内容做出具体约定,因此在确定被告的合同义务时有必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原审判决未认定被告的合同义务,认定被告违约、错误。原告的损失是由投资失败造成的。原审判决没有审查损失与被告履行监督义务的因果关系,认定损失是被告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的,存在错误。综上,本案初步诉讼方案拟定如下:被告对原告的投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一,原被告对监督义务的具体内容没有约定。根据正文和合同制度,被告的监督义务范围应限于资金存储、支付和结算过程中的监督,原告的具体投资策略不在被告的监督范围内;第二,本案中,原告的资金没有被盗或挪用,始终处于原告的控制之下,用于投资。被告没有任何未尽的监督义务,即被告没有违约行为;第三,原告的损失是由于其投资决策不当造成的,与被告履行监管义务无关。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方便读者,文中引用的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更容易形成诉讼方案。实践中也有一些情况,可以采取各种救济途径。这一阶段要对所有的诉讼方案进行分析和调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讼目标选择最终的诉讼方案。
(二)开展法律检索研究
在这一节中,天通诉讼圈已经涉及了很多文章,作者在这方面的理解与其他作者相差甚远,就不赘述了。只有一个提示供读者参考。法律检索研究需要以问题为导向。最难的不是具体的检索方法,而是对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的提炼和归纳。比如,在上述案例中,笔者认为最值得搜索和研究的法律问题是,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监督义务内容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被告的监督义务范围以及何种合同解释路径最合理。
动词 (verb的缩写)向委托人提交补充材料(问题)清单,确定最终诉讼方案
做一个补充材料(问题)清单看似简单,实际上在办理再审案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提请再审的案件都是当事人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的案件,因此很大可能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材料有欠缺,仅仅依靠原审案卷或者不能把握案件全貌。因此,根据初步诉讼方案,需要向委托人提交补充材料(问题)清单。如上所述,对于复杂的案件,可能会制定各种诉讼方案。补充材料(问题)清单中,应根据不同的诉讼方案提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需要与委托人核实的问题。写作时应明确法律结构与各种诉讼方案的关系,分别列出必要的事实,结合举证责任,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补充的问题或相应材料,并指出可能的诉讼方案中需要补充的材料的法律意义。
在收到委托人的补充材料后,对案件证据进行整理,与提出的诉讼方案进行比较,判断在现有证据下最有可能支持哪个诉讼方案,并据此确定最终的诉讼方案。
不及物动词撰写再审申请书
确定最终诉讼方案后,即可进入再审申请的撰写阶段,期间有四个问题想和大家分享。
(一)关于格式
再审申请作为诉讼文书,有严格的格式要求。最直接、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诉讼文书样式来写。
(二)必须说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我国的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13个应当再审的案件,即原审13个案件中只有一个存在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材料时,立案法官会对再审申请是否列出原审200条规定的哪些法定再审理由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没有,则不予受理再审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在阐述申请再审的法律情形时,要有针对性,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不能生搬硬套常用理由的第一、二、六项。会增加再审法官的工作量,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
(3)坚持“先破后立”的原则
司法制度中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是“纠错”和“救济”。写再审申请,必须坚持“先破后立”的原则,即先明确指出原审判决的错误,再提出我们的事实和理由。这种制度安排符合再审案件的逻辑,有助于再审法官尝试找出原判决中的错误。
(4)采用小前提、大前提、结论的写作顺序
在我国的诉讼中,当事人的主要任务是向法院证明案件事实,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对当事人所证明的事实进行评价,最后根据法律规范做出判决。因此,在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或律师所能发挥的作用仅限于通过认真的论证来减轻法官的工作量,从而辅助法官做出最终判决。因此,案件事实是再审申请中最重要的内容。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采用小前提、大前提、结论的写作顺序,将小前提作为构成要件放在首位,进行重点论证,最大限度地协助再审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以达到支持再审请求的最终诉讼目的。
评论:
[1]参见张晓建的培训讲义“诉讼当事人的听、说、读、写练习”。
[2]参见薛波:《赵玉安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43页。
[3]参见王亚新陈航平刘俊波:《中国民事诉讼法要点》,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
[4]参见韩海滨:《论民事诉讼事实的整理方法》,《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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