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波利好来袭!

不想再被房东以各种理由涨房租?

从今往后,租房者多了一个选择——

从企业手里租房。

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出台多项创新利好措施,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

租房者可凭租房合同等材料申报落户。具有本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的房客子女可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新就业无房的大学生、外来务工者将作为公租房保障重点。

鼓励房地产商、经纪机构和物业企业

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培育机构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发展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各地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对自持部分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自持期限内不准转让。

各市都要培育一批住房租赁骨干企业,具体目标是,今年年底前,每市公布1-2家住房租赁国有重点企业名单;到2020年,全省培育100家省级住房租赁示范企业,带动住房租赁行业品牌化发展。

对房客信息管理,公安部门将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租房可落户

子女可就近接受中小学义务教育

为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意见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当地人才引进规定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向在当地租房居住的引进人才发放一定数额的租赁补贴。

对于广大租房者关心的子女上学问题,意见明确,对具有当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在统筹考虑当地城镇化进程、教育资源承载力、学校布局等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扩增教育资源供给,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就近入学。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

公租房重点保障

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者

在公共租赁住房上,意见要求,各地要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务工作者和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作为当前保障重点,进一步提高公租房保障水平。

外来人口较多、库存商品住房较少的大中城市,可通过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政府投资集中建设、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租房实物供应。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

公积金连续足额缴纳3个月

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付房租

对租房者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按照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公积金;同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租房提取额度不与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

允许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

此外,意见要求,各市要加快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标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保障租赁双方特别是承租人的权益;

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实施租房租赁信用管理等。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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