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卖完女友儿子又卖亲生女儿,只为自己吃喝玩乐
父亲,本应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妻儿可以依靠的“大山”。但对于江苏省仪征市的陈强来说,他不仅不是妻子的支柱、孩子的港湾,而且还一次一次地抛弃他们,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离家出走三年,对残疾妻儿不闻不问
1975年出生的陈强,因家庭条件不好,直到三十岁也没有成家,家人非常着急,四处为他介绍。后来,陈强认识了金女士,并于2006年5月与其登记结婚。一年后,二人的儿子小陈出生了,不幸的是,小陈是多重残疾,残疾等级是四级。
因为金女士是精神二级残疾人,无抚养能力,小陈自2007年4月出生后一直由金女士之母金某抚养,且承担小陈全部的生活费、医疗费。
“考虑到他要照顾我女儿,我就帮他们带孩子,这样也能帮他减轻点负担。”金某说,“但他并没有好好照顾我女儿,还养了个‘小三’……”
2016年3月,陈强在某船厂做水电工时,认识了外地女子张翠,并把她带回自己家,与妻子同住。
“平时我会送一些吃的过去给我女儿他们。那天发现她家里有别的女人,我就让她走。我没想到,这女的一走,我女婿也跟着走了。”金某说,“他就这样跟着‘小三’离家出走,一走就是三年多,对我女儿和外孙不闻不问!”
经查,陈强自2016年10月离家后就没有再回过家,对妻儿也没有照顾过。这三年来,金女士和小陈的生活全由金某照顾。
照顾外孙的同时还要照顾女儿,年岁渐长的金某开始力不从心。因一直联系不上陈强,2019年6月18日,走投无路的金某以小陈名义向仪征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经审查予以受理。
在办理支持小陈起诉追索抚养费案中,该院审查后认为陈强逃避抚养责任的行为可能涉嫌遗弃犯罪。为此,该院先后前往市残联、民政、村委会和小区调取相关材料30余份,询问相关证人10余次,发现陈强还涉嫌重婚、拐卖儿童的犯罪线索。
2019年7月9日,仪征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陈强、张翠立案侦查。
与人同居,有偿送养同居女友的儿子
原来,离家后的陈强一直与张翠生活,二人虽没有领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租房生活。
张翠,1986年出生,山东人。2011年5月4日,张翠结婚,婚后与丈夫的感情不好,在一起生活半年不到,张翠就随养父母来到某船厂打工。张翠说谁愿意给她吃的,她就去谁家里,也没有找过正经工作,就一直这么流浪,直到2016年遇到陈强。
2016年3月,陈强认识张翠的时候,她已经怀孕了:“不知道孩子是谁的,生下来陈强也不会帮我养的。流产需要钱,我拿不出来,陈强也不愿意出。”张翠说:“后来陈强跟我说,有人愿意养这孩子,让我把孩子‘送人’,对方愿意给钱,我就同意了……”
当时陈强每天的工资是200元,一个月工作20天,可以挣4000元。但是,他和张翠都好烟酒,挣的钱不够开销。两人商议以送养收取“营养费”之名将孩子卖给他人,所得2.5万元被二人用于吃喝玩乐。
卖完女友儿子又卖亲生女儿
2016年8月,张翠与陈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18年冬天,张翠再次怀孕。
之前以2.5万元“送”掉张翠生的孩子,让陈强尝到了甜头,他又一次动起了将孩子以收取营养费之名送人的念头。
2019年7月,张翠生下与陈强的女儿。二人以1.4万元的价格将女儿送养,钱同样是被二人吃喝用掉了。
2019年7月9日,仪征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就陈强涉嫌遗弃,陈强、张翠涉嫌重婚、拐卖儿童罪立案。同年7月16日,公安机关立案后,仪征市检察院多次赴办案部门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提出建议,帮助梳理办案思路。犯罪嫌疑人陈强于2019年9月20日被上网追后逃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29日,该案移送至仪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陈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将身患精神疾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行为涉嫌遗弃罪;陈强、张翠有配偶且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行为涉嫌重婚罪;陈强、张翠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子女,涉嫌拐卖儿童罪。2019年12月31日,该院依法以陈强涉嫌遗弃罪、重婚罪、拐卖儿童罪,张翠涉嫌重婚罪、拐卖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陈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张翠有期徒刑一年;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对于金女士与小陈的现实困境,仪征市检察院依法帮助他们申请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并已发放到位。同时,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该院建议民政部门进一步解决小陈以及两名被拐卖儿童问题。
江苏男子卖掉女友儿子后又卖亲生女儿,只为吃喝玩乐照顾多重残疾的外孙的同时还要照顾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年岁渐长的金某开始力不从心。因一直联系不上字即女婿陈强,2019年6月18日,走投无路的金某以小陈名义向仪征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在办理支持小陈起诉追索抚养费案中,该院审查后发现陈强还涉嫌重婚、拐卖儿童的犯罪线索。
陈强认识张翠的时候,她已经怀孕了,两人商议以送养收取“营养费”之名将孩子卖给他人,所得2.5万元被二人用于吃喝玩乐。张翠与陈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后张翠再次怀孕,生下与陈强的女儿,二人以1.4万元的价格将女儿送养,钱同样是被二人吃喝用掉了。
日前,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陈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张翠有期徒刑一年;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陈某自离家后就没有再回过家,对妻儿也没有照顾过。几年来,其妻子金女士和小陈的生活全由丈母娘金某照顾。陈某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将身患精神疾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行为涉嫌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
该罪的主要特征是:
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扶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
犯罪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
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犯罪动机的不同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陈某作为金女士的丈夫,小陈的亲生父亲,对他们不管不问。两人作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陈某依法负有抚养义务。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陈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离家后的陈强一直与张翠生活,二人虽没有领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租房生活。陈某、张某有配偶且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行为涉嫌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犯罪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以重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陈某、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子女,涉嫌拐卖儿童罪。
陈某认识张某的时候,她已经怀孕了,不知道孩子是谁的。两人商议以送养收取“营养费”之名将孩子卖给他人,所得2.5万元被二人用于吃喝玩乐。
卖完女友儿子又卖亲生女儿。张某与陈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后张某再次怀孕并生下一个女儿,之前以2.5万元“送”掉张某生的孩子,让陈某尝到了甜头,他又一次动起了将孩子以收取营养费之名送人的念头。最终二人以1.4万元的价格将女儿送养,钱同样是被二人吃喝用掉了。
拐卖儿童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拐骗儿童罪处罚。
实践中,拐卖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案中的张某和陈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子女,依法构成了拐卖儿童罪。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最终,法院以陈某遗弃罪、重婚罪、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张某重婚罪、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父亲,本应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妻儿可以依靠的“大山”。但对于陈某来说,他不仅不是妻子的支柱、孩子的港湾,而且还一次一次地抛弃他们,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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