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广建立了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自查报告制度。
一、明确自查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自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是否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完整的记录,确保产品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能够有效追溯。生产过程控制自检,企业应从原辅材料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储运、产品销售、不合格品召回和生产环境条件控制等方面进行自检。如果存在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信用管理自查、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产品抽检、风险监控等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食品安全舆情处置情况,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处置。
二是规范自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和自检报告制度,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检工作。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应相应增加自查频率。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要认真实施自查自改,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要真实。基层县局应参照国家局《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内容,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表》。自查完成后,应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实施食品安全体系;报告期内生产条件变化的自检;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企业的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应当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落实自查责任。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自检制度是加强食品生产监管的重要措施,要求县局将企业自检工作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强化责任落实,具体监督指导辖区内企业开展自检。要制定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积极推进实施,确保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制度和自查报告制度全面建立。市局及时督促各地开展自查工作,对未能推进工作、未能落实自查制度的单位或企业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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