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7日电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记者蔡燕红近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明确电子商务、成品油配送等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可暂不填写购买者的纳税人识别号,仍按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据报道,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的行业,如电子商务、成品油配送等,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暂时省略,仍可按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如果要采购的商品种类很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如果要采购的货物种类较多,卖方可以汇总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购买者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购物清单或汇总开具的收据作为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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