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2日电据中国之声“新闻之夜”报道,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第26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具有司法解释性质,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
在这四起案件中,“张娜姆拉正当防卫案”备受关注。本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娜姆拉12年6个月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宣告张娜姆拉无罪。改变判断的关键是认定“正当防卫”。
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是什么?裁判的主旨和指导意义是什么?
根据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张娜姆拉和他弟弟在天津工作。2016年3月10日,他在处理弟弟交通事故纠纷时,与交警发生争吵。这时,曾答应他“问候”交警的周谋强打来电话。他以为周某强可以打压交警,就直接让交警接电话,引起了周某强的不满,酿成了大祸。
两天后,早上八点左右,张娜姆拉和哥哥在鱼塘边的小屋里聊天。周默强等四人拿着砍刀、铁锹、锤子破门而入,沿着小路拖着张娜姆拉。当他转身挣脱时,他用随身携带的武器打碎了他的后脑。当时负责该案二审的法官陆成分析:“从侵权人数、持有的武器、攻击的部位等来看。,从普通人的理解水平来看,应该认为违法侵权已经达到了危及张娜姆拉人身安全和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现实。属于刑法规定的‘杀人’。”
在被袭击的过程中,张娜姆拉抓起茶几上的一把尖刀,刺向陈某的胸部。陈某被刺,退到外屋,然后倒在地上。陆成说:“本案中,张娜姆拉在周默强等人突然闯入他的私人场所,实施严重违法侵权时进行了反击。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侵权行为,张娜姆拉抓起平时生活中使用的一把刀,非法刺人。是正当的,属于正当防卫。”
被打后,周默强这边两个人被打进水里,张娜姆拉报警,在现场等候。在被送往医院后,陈某死于由一种单刃利器刺穿心脏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周某强左尺骨损伤构成轻伤。张娜姆拉头皮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娜姆拉12年6个月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判他无罪。陆成介绍:“本案中,张娜姆拉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死一伤的后果,但属于制止违法侵权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指导处处长石磊分析:“本案明确了使用致命武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杀人’,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细节。陈某倒在地上后,张娜姆拉和他的兄弟继续和另外三个人打架,并抢走了对方的工具。陆成介绍:“监控录像显示,陈某倒地后,周某某跑出门外后依然挥舞着砍刀。这时,张娜姆拉和他哥哥的人身安全面临的危险并没有完全排除。他在屋外打伤了周某某。这种行为仍然是一种防御行为。”
石磊进一步分析:“也就是说,对于许多人共同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一些违法侵权人已经被制服,但如果其他违法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他们仍然可以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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