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的新房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多次反映未解决,最后被告知“走法律途径”;游乐园管理的疏忽导致游客在游玩时受伤,双方在赔偿上未能协调。公园负责人留下一句“走法律途径”,然后带着走了...当矛盾纠纷发生时,本应承担责任的一方主动提出“走法律途径”就成了常态。法律意识的增强固然是好事,但是否真的希望法律介入调解或者是否存在推脱侥幸心理,这背后的真相值得推敲。
法律不仅是调解纠纷的普遍标准,也是不可逾越的社会底线。走法律途径是现代文明社会解决矛盾纠纷最直接有效的途径。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各行各业的人在遇到问题后都愿意积极寻求法律帮助,这本质上是对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的认可。
但在相当数量的矛盾纠纷中,责任方理直气壮地提出“走法律途径”,却不一定是想寻求公平正义。他们心里往往还有另一个“小计划”。
他们通常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以便尽快妥善解决问题。反而是“扔锅”,想尽办法逃避。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喊“走合法渠道”其实是一种拖延和隐瞒的策略。
他们深知有些人缺乏走法律途径的经验,有“怕麻烦”的心理。他们还利用群众的心理,以“走法律渠道”为挡箭牌,试图抬高门槛,增加难度,为群众维权制造障碍。从长远来看,群众没有继续维权或接受微薄赔偿的意愿,责任方的目的已经达到。更有甚者,责任方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机构,一个企业,面对人民群众维权的诉求时,能够“承受”的,此时人民群众更是不堪一击。
当然也不排除有无理取闹的个人通过维权索要过高价格,从而扰乱市场秩序或社会秩序。这时候责任方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不应该鼓吹其“认种”来“省钱避灾”,而应该坚信走法律途径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可以将诉求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样更容易达成一致。
7月4日,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中山村,党员志愿者为村民许巍宣讲民法典/照片
另一方面,在现实中的某些情况下,更有可能是责任人“突然悔悟”,直到法院真正开庭,“以法律途径”作为免责挡箭牌的真实心理完全暴露。愿意“走法律途径”是假的,逃避责任拖延推诿才是真的。
“走合法路线”不是一个篮子,什么都可以放进去。只有责任方真正意识到自身问题,勇于承担责任,借助基层调解等手段,双方才能弥合分歧,及时达成一致,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这不仅是一个部门和一个企业责任的体现,也可以避免过度诉讼和公共资源的浪费。其实这也是有利于责任方的。否则,弥补广为流传的负面评价,失去名声,就来不及了。
对于基层事业单位,尤其是政府部门,要杜绝各种理由的推脱责任。面对群众的各种要求,我们应该负责任地认真讨论和分析。要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真正不合理的要及时沟通解决。相对于以不作为和不作为来维护部门的面子,在群众面前认错并不可耻。
责任方频频“抛锅”,也从侧面发出提醒,应该为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拿起法律武器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缩短维权时间,减少跑腿次数。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尽快做出公正的决定。这有助于加强法律的威慑力,使人们在遇到困难时更愿意寻求法律帮助。至于拿“走法律途径”作为免责的挡箭牌,可以尽快打消这个念头。
只有真正敬畏法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才能既在关键时刻用好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又能尽早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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