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活期账户中存在2011年应付账款362,782元。据了解,这笔钱是企业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但尚未支付。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税前扣除此费用。因此,税务机关对增加的部分进行了税务调整和补税。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工作或就业的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超出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有按照国家规定实际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才能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扣除,只有未实际缴纳的部分才应调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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