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事故(事件)
指核电站、核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等各类核设施发生的与核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核事故(事件)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2008年修订的《国际核与放射性事件分类表(国际核事故等级)》(详见下表)进行分类,其中1-3级为核事故,4-7级为核事故。
国际核事故等级分类的一般标准
国际核事故等级水平
人与环境
放射性屏障和控制
纵深防御
非常事故
七年级
放射性物质的大量释放具有广泛的健康和环境影响,需要实施有计划的长期应对措施。
重大故障
六年级
放射性物质的大量释放可能需要实施有计划的对策。
势力范围
重大事故
五年级
放射性物质的有限释放可能需要实施一些有计划的对策。
辐射导致许多人死亡。
反应堆堆芯严重受损。
设施内释放出大量放射性物质,明显暴露于公众的概率较高。可能是严重的临界事故或火灾造成的。
势力范围
有限事故
四级
少量放射性物质释放,除当地食品管制外,不太可能要求实施有计划的对策。
至少有一人死于辐射。
燃料熔化或损坏导致堆芯释放的总放射性超过0.1%。
设施内放射性物质明显释放,明显暴露于公众的概率较高。
重要事件
初三
*暴露剂量超过工作人员法定年龄的10倍。
辐射造成的非致命确定性健康影响(如烧伤)。
工作区域的辐射剂量率超过1 Sv/小时。
该区域污染严重,超出设计预期,明显暴露于公众的概率较低。
核电站附近发生了事故,所有安全措施都失败了。
高活性密封源丢失或被盗。
高活性密封源输送不正确,没有准备好适当的辐射程序来处理它。
一般事件
二级
公众成员的暴露剂量超过10 mSv。
*工作人员的暴露剂量超过法定年龄限制。
工作区域的辐射水平超过50 mSv/小时。
设计中没有预料到的区域设施明显受到污染。
安全措施明显失效,但没有实际后果。
发现高活性密封中没有规定的来源、装置或运输包装,但安全措施保持不变。
高活性密封源包装不当。
异常的
一级
*一名公众成员被过度曝光,超过了法律限制。
安全组件有几个问题,但是纵深防御还是有效的。
低水平放射源、装置或运输包丢失或被盗。
第二,辐射事故
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意外异常暴露。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设备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辐射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紧急情况:
1小时内,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
六、政府部门报告事故过程:
一般流程:
1、通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
2、2小时内→2小时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一般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
必要时:越级汇报
七、事故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1、事故单位简介;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八、伤亡人数补充要求:
30天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7天内发生交通和火灾事故)
九、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1、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
2.防止事故扩大;
3.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
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十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1、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破坏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品,防止事故扩大,疏通交通的,应当制作标志,绘制现场示意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十二、事故调查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十三.事故调查要求:
1、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和损失;
2.查明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3.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事故等级对应调查单位等级:
事故等级
调查单位级别
特别严重的事故
政务院
重大故障
省人民政府
重大事故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普通事故
县人民政府
各级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和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等级以下的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15.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
遵循简单高效的原则。
十六.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包括:
1、有关人民政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监督机构
5.公安机关
6.工会
7.人民检察院
8、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任命。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十七、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求:
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与被调查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
十八、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预防和纠正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十九.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包括在事故调查期内。
二十、事故调查报告包括:
1、事故单位简介;
2、事故发生后及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6、事故预防和纠正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二十一、事故处理原则: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未查明;
2.事故责任人未得到处理的;
3.事故责任人及周边人员未接受教育的;
4、事故制定的可行的纠正措施未得到落实。
二十二、人民政府批准时限: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当在15日内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答复;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二十三、事故处理:
经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单位应当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十四、罚款:
1.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40%~80%的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救援;
2.事故的迟报或漏报
3.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60%以上100%以下罚款
1、虚报或瞒报事故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后逃脱。
3、事故单位对事故负责
1、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
2.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4.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80%的罚款。
二十五、行政处分: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救援;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挠或者干涉事故调查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2.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事故调查工作出现重大疏漏的;
2、包庇和保护事故责任人员或借机打击报复。
3、事故单位对事故负责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从业资格和岗位证书;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处罚执行或者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事故单位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
有关部门应当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证照和相关人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的罚款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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