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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规范】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城市燃气设计国家标准规范(部分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贯彻执行:部分修订的函》(建规办函[2018]207号),我部组织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城市燃气设计规范(部分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我们现在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给予反馈:

1.电子邮件:yhp616@163.com

2.地址和邮政编码:天津市南开区花园工业园区桂园路16号300384

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5日。

附件:《城市燃气设计规范(部分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6月5日

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

20xx-xx-xx版本20x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与定额司》为依据:局部修订工作函(京建筑函[2018]207号)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相关单位修订为《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的要求,补充城市气源容量储备的基本要求;关于城市气源容量储备方式的补充规定;关于气源侧(供气侧)应急供气责任和输气管道输送能力要求的补充规定,以及为解决城市用气量逐日逐时不平衡问题而修订的规定;关于确定调峰气源容量储备规模和选择方式原则的补充规定;关于城市燃气供需双方签订供气合同要求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的气源容量储备应保证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可靠、按需输送、满足供气要求;关于人工气源设计产量确定原则的补充规定;替代气源用于气源容量储备时,关于供气能力、原料储备、气质互换性、替代气源规模等相关要求的补充规定;采用地下储气库作为气源容量储备时,地下和地面工程设计应满足的相关标准应作出补充规定。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内容;粗体条款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强制性条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具体技术内容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发送至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花园工业园区桂园路16号,邮编:300384)。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参与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核人:

主编: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修订对照表

现行《法典》条款

修改草稿以征求意见

6燃气输配系统

6.1一般规定

6燃气输配系统

6.1一般规定

6 . 1 . 3城市燃气应具有稳定可靠的供气,并应有供气能力储备,以满足日常供应、调峰供应和应急供应。气源容量的储备规模应满足城市供气系统的需求,对于天然气源,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政策。

6.1.3B城市气源容量储备可通过自建、联合建设、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天然气气源容量储备应采用区域储备设施集中设置的方式;有地质条件的地区应采用地下储气库,有海岸线和港口条件的地区应采用液化天然气码头,无地下储气库和液化天然气码头的内陆重点地区应采用布局密集的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

6.1.4当采用天然气作为气源时,城市用气量逐月、逐日的不均衡性应由气源方(即供气方)解决。

燃气需求方应预测城市燃气用户的用气量,并根据全年各类用户的综合用气量数据制定月度和日用气量计划。

6.1.4当采用管道天然气作为气源时,城市燃气月消耗量不均匀与应急供气的平衡应由气源(即供气方)解决。城市燃气日常使用不均衡的平衡,由气源侧和用气需求侧根据用户、气源调节和储气方式协商解决。城市用气量按小时不均衡的问题,要通过燃气需求侧设置的调峰和储气设施的统筹调度来解决。

燃气需求方要做好城市燃气用户的用气量预测,根据全年各类用户的综合用气负荷数据制定月度和日用气量计划,并与供气方协商签订供气合同。输气管道的输送能力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确定,并满足城市燃气输配系统计算的月、日最大用气量。

6.1.5在平衡城市燃气月、日不均匀用气量的基础上,平衡城市燃气小时不均匀用气量。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仍应具有合理的调峰供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峰燃气总容量应根据计算出的月平均日燃气量、气源可调量、供用气不均、运行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2在确定城市燃气输配系统总调峰能力时,应充分利用气源可调量(如主气源可调供气能力、输气干线调峰能力等)。).以天然气为气源时,平衡小时用气量不均匀所需的调峰气量由供气方解决,不足时由城市燃气输配系统解决。

3.储气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根据方案比较选择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于来气压力高的天然气输配系统,应采用管道储气。

6.1.5调峰气源容量储备规模应根据计算出的月平均日气量、气源可调量、不间断用户情况、供用气不均、运行安全需求和调度经验综合确定,气源可调量应得到充分利用。储备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通过方案比较,选择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于来气压力高的天然气输配系统,应采用管道储气。

6 . 1 . 5当供气地点未设置气源容量储备设施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其能够根据需要可靠地输送到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实现连续稳定的供气。

6.1.5B人工煤气作为气源时,人工煤气厂站的设计产量应根据输配系统计算的月、日最大用气量确定。设计产量应包括基础气量和调峰气量,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厂站设计规范》GB51208的相关规定。

6 . 1 . 5当城市燃气设有替代气源作为气源容量储备时,其供气容量和原料储备应与所承担的供气规模相适应。替代气源的质量应可与主气源互换,以满足要求。天然气气源容量储备采用设置替代气源方式时,根据替代气源产气量和原料储量折算的气源容量储备规模不得超过年用气量的1.25%。

6.1.5D地下储气库用于气源容量储备时,地下储气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下储气库设计规范》(SY/T6848),地面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相关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6 . 1 . 3本条规定了城市燃气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的基本要求,强调了气源的重要性,要求城市气源要有一定的容量储备,既要满足正常工况和工作日调峰工况下的供气需求,又要有一定的应急工况下的保障能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城市气源。

气源容量储备的方式一般包括:设置充足的备用生产能力和设施、设置储气设施、设置替代气源、设置调峰缓冲用户等。调峰供应包括调整季节性高峰、日高峰、小时高峰等不均匀用气量。通常情况下,应急供气气源的容量储备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城镇不间断用户3-10天年平均日燃气消耗量》考虑。

对于天然气源,除了日常和应急供气的气源容量储备外,还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国家天然气能源安全和战略需求的气源容量储备,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规定,可以理解为天然气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建立的天然气能源安全储备,也可以称为战略储备或社会责任储备。具体要求参见2018年8月30日国务院国发[2018]31号文件《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到2020年,供气企业将形成不低于年合同销售额10%的储气能力。到2020年,城市燃气企业的储气能力不低于年燃气消耗量的5%,到2020年,每个地区的储气能力不低于本行政区域日平均消耗量的3天。上述指标达到后,中国天然气储气能力总体水平将达到年总消费量的16%左右,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接近国外发达国家水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全球天然气储量平均水平占年消费量的12% ~ 15%;美国已建成419座天然气储气库,储气库占年消耗量的17.4%;加拿大已建成55座储气库,占年消耗量的20.1%。俄罗斯已建成26座储气库,占年消耗量的18%。德国已建成46座储气库,占年消耗量的30.7%。欧洲其他发达国家的天然气储备能力一般达到年用气量的15%以上。

国发[2018]31号文件要求天然气储量规模达到2020年,具有明确的时效性。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为了赶上甚至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一指标可能会进行调整和改进。此外,随着国家推进油气管网运行机制改革,全国天然气管网公司即将成立;集约型战略储备远离供气地点,必须依靠天然气管网实现输送,管理权将由上游集中控制。因此,当我国天然气储存规模达到最终指标且稳定时,分配给下游城市燃气企业的5%年用气量指标是不必要且固定的;在天然气能源安全储备总体水平达标的前提下,最终关键是理顺不同工况下上下游供气价格。欧美发达国家天然气行业市场化储气调峰服务相对较高。以美国为例。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建造储气设施。1992年以前,储气库主要由燃气管道公司和城市燃气公司建设和运营。储气库的投资和运营成本包含在管道运输费中,管道运输费是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储气库不向第三方开放。1992年,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第636号命令。要求州际管道公司剥离销售业务,向第三方开放管道和储气设施,确保终端配气企业获得公平的运输和储气服务,储气设施逐步独立,成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国发[2018]31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各地区将形成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平均日耗3天的储气能力”,这显然是行政性的,责任主体是当地人民政府,不适合以技术规范的形式体现。

基于上述情况,本文对城市燃气企业承担天然气能源安全和战略需求的气源容量储备不直接给出具体的数值要求,而是采用“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的表述,以适应政策要求调整的连续性和合理性,保证技术标准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国发[2018]31号文件《城市燃气企业到2020年将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中的天然气储备指标,应包括城市燃气企业供应的市场逐时调峰储气能力,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城市燃气企业的日调峰储气能力,其余可列为城市燃气企业共享的应急和战略储备。

国家发改委第15号令《天然气利用政策》将天然气用户划分为“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等用户”。在这些用户类型中,除城市燃气用户外,其余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等用户(即大用户)只需按照国发〔2018〕31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日常调峰责任主体,供气企业、管道企业、 城镇燃气企业与大用户协商,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约定每日调峰和供气责任。

目前,向工业用户和天然气发电用户供应天然气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上游管道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管道企业或用户修建连接管道实现供气;二是上游管道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与城市燃气企业签订合同,通过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第三种是上游管道企业与城市燃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城市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实现通过城市燃气管道供气。但无论哪种模式,工业用户和天然气发电用户的性质以及储气和调峰的责任和义务应该是一致的。因此,在第三种模式中,工业用户和天然气发电用户的用气量不计入城市燃气企业承担的5%年用气量指标的计算基数是合理的。

6.1.3B根据2018年8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意见》和2018年4月2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完善储气库配套服务市场机制和调峰的意见》,制定本条。

国发[2018]31号文件《(五)建设多级储气系统》要求“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为主体,重点地区内陆集约化大型LNG储罐为辅助,管网互联为支撑的多级储气系统”。

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文件《五、重点任务(三)建设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指出:

“1、自行建设、联合建设、租赁、购买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鼓励供气企业、输气企业、城市燃气企业、大用户和独立第三方参与储气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通过自建和合作建设储气设施、租赁和购买储气设施或购买储气服务,支持企业履行储气责任。支持企业异地建设或参与地下储气库、LNG接收站、调峰储罐项目。

2.坚持储气服务市场定价和调峰量。储气设施实行独立财务核算,鼓励专业独立的储气服务公司。储气设施中天然气的购买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经营储气设施的企业可以综合考虑天然气购买成本和储气服务成本,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对外销售价格。鼓励购买和销售储气服务和设施进入上海、重庆等天然气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在峰谷差较大的地方,要在终端销售环节积极落实季节性差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削峰填谷”。

3.坚持合理分流储气成本和调峰。城市燃气企业建设和使用的储气设施的投资和运营成本纳入城市燃气配送成本的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的效益。在同行对标、价格公平的前提下,城市燃气企业从第三方购买的储气服务成本和气量可以合理疏导。鼓励储气设施经营者通过提供储气服务获取合理收入,或者利用天然气的季节性差价获取销售收入。管道企业经营的地下储气库等储气设施应当由第三方公平开放,通过储气服务市场化定价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支持大型工业用户通过购买可中断气量参与调峰,鼓励供气企业根据其调峰功能给予优惠价格。

城镇燃气是一种具有明显地域性的市政公用设施。由于气体的易燃易爆特性,对储气设施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要求较高。如果采用小规模多点分散设置,规划选址困难,也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风险。储气设施“遍地开花”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天然气储存一般采用地下储气库和LNG储罐,但很少采用高压储气库。地下储气库的设置必须具有合适的地质构造。目前主要有三种:利用枯竭油气田、利用地下盐穴和利用含水多孔地层。由于地质条件,不可能在每个城市都修建地下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设置必须具备岸线和港口条件;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可以在没有地下储气库和LNG码头的重点地区设立,但要有LNG来源和运输条件,不能“遍地开花”。

本文给出了几种可用于城市气源容量储备的模型。对于天然气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天然气储气设施的实际特点,从地质、岸线条件和区域布局等角度,提出了气源容量储备形式的推荐要求。对于有条件同时建设地下储气库和液化天然气码头的地区,在把握总体储气规模的前提下,应遵循地下储气为主、合理适度建设液化天然气码头的原则。

重点领域的范围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确定。

6.1.4根据2018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油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完善储气库配套服务市场机制和调峰的意见》,制定本条。

《意见》第七条“完善油气储备制度”规定:“政府、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明确,供气企业和管道企业应当承担季节性调峰责任和应急责任,地方政府应当协调落实日常调峰责任主体,鼓励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协商约定日常调峰供气责任”。

“三世。《发展改革能源条例》(发改发[2018]637号)文件中的“基本原则”规定:“明确职责分工。供气企业和管道企业承担季节性(月度)调峰责任和应急责任。其中,管道企业在履行管道服务合同的同时,更加重视应急责任。城镇燃气企业对其供应的市场承担小时调峰和供气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日常调峰责任主体,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市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约定日常调峰供气责任。

月与月、日与日之间的用气量不均,主要表现在供暖、节假日等日用气量的大幅增加,其日用气量可以是平时的2 ~ 3倍,甚至高达10倍。为了平衡如此大的变化,国外除了改变天然气田的产气量外,一般采用天然气地下储气库和液化天然气储气库。

根据天然气运行工况特点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本文明确城市燃气季节性(月度)调峰和应急供气由气源(即供气企业和管道企业)承担,小时调峰由燃气需求方(即城市燃气企业和小时用气量波动较大的大用户)承担, 而日常调峰由当地政府协调,由于本规范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不能规定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责任。 因此,负责日常调峰的主体只能用“城市燃气日常使用不均衡的平衡,要根据用户、气源调整、储气方式,通过气源和用气需求方协商解决”的方式来表达。

签订供气合同的目的是明确上下游双方在天然气供销中的责任、权利和利益,本合同可根据近期实施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为了平衡月、日用气量的异质性,城市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应充分调查研究,做好各类用户全年综合用气量负荷预测,制定月、日用气量计划,为上游企业(燃气供应商)安排调峰供气提供依据。

根据经验,以天然气市场的有序发展为前提,在供销双方明确约定年供气量、月供气量和最大日供气量参数的情况下,利用天然气井的生产调节能力和地下储气库、液化天然气库的调节能力,可以解决需气方的季(月)日用气量不平衡问题。如果储气库靠近需气方或者需气方位于输气管道末端,也可以解决小时用气量不平衡的问题。这些做法已被国外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本文对输气管道输送能力的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设计规范》(GB50251-2015)。

6.1.5本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城市气源。城镇各类用户用气量参差不齐,随月、日、小时变化。为了平衡这种变化,需要有调峰措施(调度供气措施)。对于人工煤气生产和液化石油气,过去城市燃气企业一般对气源、输送、分配和应用进行管理,用气量的不均衡由当地燃气企业解决。天然气到达后,城镇燃气属于整个天然气系统的下游(需气侧),长输管道为中游,天然气开采净化为上游(中游和上游可统称城镇燃气的供气方)。上、中、下游密切相关,应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对待。调峰问题作为整个系统中的一个问题,需要从全局的角度来解决,以优化天然气系统,达到经济合理的目的。

气源容量储备的方式不同,适用的调峰类型也不同。气田生产调整和多气源调度利用气源供应的可调性,气田生产调整耗时长,适合季节性调峰;可中断用户的发展是为了利用终端气体消耗的可调节性。可中断用户随时不中断,必须保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适合季节性调峰;建设替代气源或储气设施是利用基础设施。储气设施有大有小,灵活机动,适合季节性调峰、日调峰、小时调峰;启动替代气源需要一定时间,适合季节性调峰和日调峰;城市燃气高压管道类似于高压储罐,长度和容量有限,承担配气任务,适合逐时调峰。

根据受城市布局、交通运输能力和可靠性、地质和港口条件等因素影响的实际情况,强调调峰气源容量储备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通过方案比较来确定。很多发达国家(包括以前使用高压罐的前苏联)的天然气项目都不再建造高压罐的储气方式,这是我们应该重视的。

6.1.5A本文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油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国发〔2018〕31号文件《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展和改革能源条例》〔2018〕637号文件《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意见》

《意见》第三条是改革油气管网运行机制,增强集约化运输和公平服务能力。逐步推进国有大型油气企业主干管道的独立性,实现管道运输与销售分离。完善油气管网公平准入机制,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油气干线管道、省级和省际管网。”。

国发[2018]31号文件《(五)建设多级储气系统》要求“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为主体,重点地区内陆集约化大型LNG储罐为辅助,管网互联为支撑的多级储气系统”。

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文件“五、重点任务(一)加强规划统筹建设多层次储气体系”要求4。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加快完善和优化全国干线管网布局,消除管道输送能力不足和区域交通瓶颈的制约。加快管网改造升级,协调系统间压力等级,实现双向管道输送,最大化应急调峰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协调和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确保互联工程的实施和储气设施与输配管网的就近接入,促进省级管网与国家干线管道的互联互通。

加强输气管道的互联互通是充分发挥各种调峰和应急能力的必要辅助手段,是配置各种资源的基础。2017年冬季“气荒”期间,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和广东省发改委的协调下,中石油和中海油共同保证供应,并利用广东省网替代从中海油南海气田和沿海LNG接收站进口的天然气。供应中石油西气东输二线部分用户市场,开创“南水北调”联合供气新模式;2018年,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国内燃气管网完成了增加中黔联络线输送、助推陕京四线、广西LNG接收站与中缅管道对接、广东LNG接收站与西二线对接等10个重点工程,进一步提升了天然气资源配置能力,强化了天然气资源调峰和应急保障能力。

本文强调,未设置在供气地点的城市燃气气源容量储备,应具备按要求输送到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的能力,输送方式可以是管道输送或罐车运输,以满足稳定供气的标准;对于位于供气地点的气源容量储备,必须以这种方式保证。

6.1.5B人工采气的气源容量储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如“满足日供气、调峰供气、应急供气等”和“满足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的需要”。《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文件仅针对天然气源,人工气源不需要类似天然气源的战略储备设施。人工煤气厂站气源容量储备通常采用设置备用煤气生产设备的方式,人工煤气厂站气源容量储备不足可以通过设置储气设施、替代气源和缓冲用户来解决。调峰供应包括调整季节性高峰、日高峰、小时高峰等不均匀用气量。应急供气气源容量储备规模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规定的城镇不间断用户3天至10天的年平均日用气量考虑。

6 . 1 . 5城镇气源种类繁多,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生产、矿井煤气等。在管道天然气在我国广泛使用之前,许多城市都使用混有空的液化石油气作为天然气的过渡气源,被称为“替代天然气”,积累了丰富的运行经验。经过几十年的市场化发展,液化石油气具有来源丰富、购销灵活、储运方便的特点。在天然气作为主要气源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将LPG混合空气作为替代气源对提高城市气源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矿井气、煤制气等。都可能作为替代气体源。

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天然气气源容量储备以地下储气为主,LNG储气为辅,因此本文将替代气源定位为天然气气源容量储备为“补充”。基于这一立场,本规范限制了替代气源在天然气源容量储备中的份额。

6 . 1 . 5本条规定了气源容量储备采用地下储气方式时,地下和地面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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