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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7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正式裁定韩进海运破产。至此,航运史上最大的破产案告一段落,破产清算才刚刚开始。中国债权人如何应对?可以从国内诉讼入手,参与韩国的破产清算。

对于中国债权人来说,应该在韩国参与破产清算还是在中国起诉?这两种选择各有千秋。

加入韩进海运在韩国的破产清算程序,好处是可以直接参与相关程序,通过破产清算部分清偿其债权。缺点是,尽管韩国《债务人恢复和破产法》第2条对外国人和外国公司给予国民待遇的原则,但外国债权人仍然无法绕过语言、法律等障碍,特别是韩国破产法修订频繁,信息完全不对称。此外,根据目前的统计,韩进海运涉及的债权人数量和在华债权总额并不大,这意味着中国债权人对韩进海运破产案的实际影响有限。

在中国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好处是没有法律和语言上的障碍,但是仅仅依靠韩进海运在中国留下的财产,很有可能导致很低的清偿率。此外,如果针对韩进海运的破产程序在中国启动,中国司法机构也面临着是否承认韩国破产清算程序的问题。如果承认的话,既涉及双边程序的主辅问题,又涉及破产财产的转移问题;它既涉及司法主权,又涉及债权人利益。如果不承认,韩进海运在中国的财产将只在中国债权人之间分配,同时中国债权人将失去与韩进海运在韩国的财产分配的参与权。

中国债权人的选择

事实上,中国债权人率先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司法机构首次对涉及韩进海运破产的诉讼做出判决。但据我们所知,这些判决的执行情况不得而知,是否会导致韩国韩进海运分公司破产,是否会或如何与韩国韩进海运破产清算案相关,也不得而知。此外,即使中国债权人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他们也可能得不到赔偿。关键在于韩进海运在中国是否有足够的可执行财产。

很多船公司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采用单一船公司的结构,互不挂靠。此外,除了购买船只,航运公司还经常采用租赁的方式来扩大商船的运力。据悉,韩进海运总运力中只有不到10%是靠自有船舶完成的,即90%以上实际上不是韩进海运公司的财产。

对于债权人来说,这种特殊的运作模式构成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障碍。韩进海运主要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承运人一般出具班轮提单。当韩进海运以承运人身份签发班轮提单,货物运输实际上由其租船进行时,如果运输合同项下发生纠纷,货主在扣船时会遇到巨大的法律障碍。

以中国为例。韩进航运破产的消息传出后,在国内十余起与韩进航运相关的财产保全案件中,除两起港口经营纠纷外,财产保全的对象并未指向任何特定船舶,仅指向被申请人韩进航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因此,在发现韩进海运在中国具有可执行财产后,有必要提起诉讼,因为中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效力仅限于中国。事实上,一些中国债权人已经在中国法院打赢了对韩进海运的官司,但因为找不到韩进海运的财产线索,只能走开。如果在中国法院的诉讼无法弥补损失,考虑尽快去韩国参与韩进海运的破产清算。

韩进海运在韩国法院申请破产后,许多企业在各地对韩进海运或其分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不仅在中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在债权人人数较多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带头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实现债权方面会有一定的优先权,所以从受理到判决,审判的效率很重要。

在青岛、上海、宁波、广州,都有中国债权人起诉韩进海运的案例。从审理过程来看,厦门海事法院受理较早。2016年9月至11月,厦门海事法院先后受理了13起涉及韩进海运破产的合同纠纷,相关原告均向韩进海运本身或中国韩进海运分公司提起诉讼。13起案件中,有6起涉及诉前财产保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余7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案件类型主要涉及拖轮费和港口作业费的拖欠。2017年1月,厦门海事法院对上述7起诉讼做出判决,中国韩进海运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涉案金额1100多万元。

此外,自2016年8月以来,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韩进海运破产相关案件16起,总金额超过2.1亿元,经7次判决、5次调解、4次撤诉最终审结。其中上海港集团是涉案数量最多的企业,旗下多家下属公司要求韩进船务中国公司支付多笔逾期港口运营费,标的金额为1.48亿元。上海海事法院及时审结这些案件,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破产法与海商法的冲突与协调

2016年9月,韩进海运申请破产的消息一出,全球各大港口开始拒绝接受韩进海运船舶的靠泊,部分停泊船舶被扣在港口。韩进海运立即向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国家的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以防止其船舶被扣押。客观来说,韩进海运的上述法律行动是成功的,阻止了大规模查封,迫使大部分债权人仅根据首尔中央法院的破产重组公告在韩国登记债权。

国际性是航运企业的基本特征,当航运企业破产时,破产法与海商法的冲突尤为明显。根据各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事请求人有权向各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和拍卖破产企业的船舶和货物,这往往使申请人获得优先于其他国家债权人的赔偿。然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补偿,以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要求禁止各国法院基于本国法律的单独和解行为。

破产法与海商法冲突的解决有赖于国家间的司法合作。上述示范法是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做出的努力之一。根据《示范法》,日本、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法院在承认韩国法院的破产程序后,将停止启动或继续涉及债务人资产的个人诉讼或个人程序,停止针对债务人资产的诉讼,并终止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债务人任何资产的权利。

但是,中国没有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示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韩司法协助的范围仅包括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不涉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因此,中国没有国际义务承认韩国法院在韩进海运破产案中做出的任何判决或裁定。严格来说,韩国法院在中国韩进海运破产案中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的效力仍然待定。

韩进海运宣布破产重组后,中国债权人反应迅速,在6个月内向广州、上海、厦门、武汉、大连等地海事法院申请对韩进海运船舶、集装箱及当地分支机构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得到当地海事法院裁决的支持。2017年1月,中国海事法院做出了第一批关于韩进海运破产的判决。

综上所述,面对航运企业跨境破产,我国债权人应在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力争扣押破产企业在我国的船舶和货物。其次,他们可以选择在不采用《示范法》的国家申请财产保全,以便在事实上获得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

声明

本文发表于《中国航空周刊》第1204期,严禁擅自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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