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加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力度——解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四大热点

新华社记者高静,宸妃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律办公室副主任佟卫东、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解读。

为什么把河长制写进水污染防治法?

去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规定了推进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和组织保障。

童卫东介绍,河长制是江湖管理的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管理体制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地方和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流长度制度写入法律,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管理的责任。

“最初,我们通过法律将环境治理的责任界定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如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住房建设部门等。因为涉及的领域和部门很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难题。”他说,在一些地方,河道长度制度已经按照实践进行了推广,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努力,亲自抓水环境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作,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

新修订的法律相应增加了河流长度制度的内容。童卫东指出,在推行河长制的过程中,“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到他们的考核中,这将对他们的晋升奖惩产生影响。”

如何看待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

童卫东介绍,在水污染方面,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地区污染问题严重,农业和农村地区水污染防治是薄弱环节。大家普遍反映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水污染防治法》的这次修订还从几个方面规定了农业和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

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行统筹规划,保证其正常运行。

同时,他说,中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在世界上占很大比例,造成了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肥料、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的要求;农业部门要引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很明显,散养密集区所在的县乡政府将分别收集畜禽粪便污水,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

如何保证我们饮用水的安全?

近年来,我国饮用水水源出现了几次突发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童卫东说,目前,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做了大量工作。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饮用水水源没有得到保护等问题。

“以前我关注大城市,较少关注农村。这次我也就这些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他说。

他说,该法从几个方面加强了对饮用水的管理,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和调查制度,防范风险,并规定供水单一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也需要集中供水。同时,要加强信息披露,要求供水单位加强监控,加强对进水口和出水口的监控。地方政府应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饮用水安全信息。同时,如果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公众披露。

如何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此前,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企业曾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进行违法违规排放。童卫东表示,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对媒体报道的不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罚款上限提高至100万元。企业违法情况严重,构成环境破坏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停业。

法律规定了企业自行监测排放水污染物的义务。但是如何保证企业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呢?

毕涛表示,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增加了禁止数据欺诈的明确规定。

“未安装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连接或者不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逾期不整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他说,如果伪造数据掩盖非法排污,造成污染,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这将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说,打穿这套组合,对监控数据的造假会有足够的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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