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6月29日人民网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扶贫办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文件出台是基于减轻贫困人群医疗负担的核心原则,重点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弃医等民生问题。省级规范化,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保障对象、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四个方面的有效衔接,全面提高了两个体系的综合保障效益,同时实现了“降低重大疾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困难人群救助比例、封顶线”

降低大病保险免赔额,比普通患者低50%,确保困难人群进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向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倾斜,对困难群众的倾斜照顾措施纳入大病保险实施计划。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与承办机构签订,确保部署落实。设立卡的贫困人口在脱贫攻坚期间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同时,提高达标范围内困难人群的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100%救助,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城乡低保给予不低于70%的救助,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其他救助对象报销后给予不低于50%的救助。同时明确规定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这是黑龙江省首次从省级层面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封顶线。

此外,医疗救助范围也有所扩大,从极端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到因病致贫贫困家庭和办了卡的贫困人口,实现了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全覆盖,填补了医疗救助范围的不足。

据悉,该文件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了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保险的四个环节:

第一,加强保障对象的衔接。全面落实困难群众补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100%全额补助;60%的定额补助给予城乡低保和已建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

第二,加强支付政策的衔接。落实重大疾病保险优惠支付政策,城乡重大疾病保险向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倾斜;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患重疾发生的遵医医疗费用,以及个人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各种补充保险报销后承担的遵医医疗费用,均计入救助基数,给予医疗救助。

第三,加强装卸服务的衔接。按照精确计算、无缝衔接的工作原则和“先保险后救助”的结算程序,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报销完成后实施医疗救助,并准确核定结算基数,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避免重复报销和超费用报销。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可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同步结算服务,即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然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贫困个人缴纳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市级和省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异地转诊就医、异地支付医疗费用的结算机制,方便跨地区医疗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四,加强监管衔接。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医保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全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名单由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加强服务运行监管,做好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绩效评估机制,促进重疾医疗救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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