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记者于一博
大数据时代,数据处理和分析的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的竞争力。一方面,企业不断创新技术,追求卓越的数据检索和处理能力;另一方面,立法政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日益严格。因此,互联网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
这是《互联网技术创新专利观察报告》提出的观点。该报告由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近日联合发布。
数据检索和处理技术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和通信企业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大数据产业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数据处理和分析的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的竞争力。
前互联网时期,为了鼓励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我国立法对互联网企业适用了“技术中立原则”和“安全港”豁免规则。在技术中立的原则下,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新商业模式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在大数据时代,我国的立法政策倾向于扩大平台厂商的责任。
报告称,已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对平台厂商的“删除权”义务,这将增加互联网平台厂商的侵权风险。此外,由于专利法修订草案的规定,技术开发人员可能不得不承担更严格的专利侵权责任。
《网络安全法》于今年6月1日生效。该法的亮点之一是引入了删除权和数据泄露通知制度,以保护个人信息。与此同时,“网络实名制”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导致平台厂商在云存储、自动数据检索、区块链技术等领域面临的侵权风险增加。
结合目前的立法趋势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报告指出,虽然数据检索业务发展迅速,但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合规性要求方面存在四个问题。
一是应用用户界面设计与个人信息保护冲突;二是对个人信息处理权限的理解模糊且有争议;第三,用户在个人信息和隐私设置上的选择有限;第四,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情同意原则”在实践中面临多重困难。
《报告》称,以上几点应该是互联网企业的重点关注点,也将困扰我国相关立法政策的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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