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一万元,欠了两万元,最后只收了一千元。

这不是在听“故事会”。

在“日常贷款”团体的操纵下,这件事确实发生了。……。

(审判现场)

今天上午(11月8日),上城区人民法院一起对“一种贷款”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涉案的6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卖淫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1年不等的刑罚。

(6名“套路贷”犯罪分子)

据了解,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根等6人组成犯罪团伙,在苏州市相城区、姑苏区、昆山市等地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8次,涉案金额达28万余元。

(家属等待宣判)


专盯在校生和刚踏入社会群体

以金钱为诱饵,布下重重陷阱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刘福龙告诉看苏州记者,在这起“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分子的第一步就是先在朋友圈进行宣传,寻找比较老实的本地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刚踏入社会的青年群体。

“这些被害人涉世未深,又急于借钱,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套路贷”借款合同)

刘福龙说,17岁的女学生小刘就是通过朋友介绍,得知可以进行“无抵押借款”后,找到“套路贷”团伙的杨某,提出要借3000元的请求。

在杨某的要求下,小刘签下了5500元的借条,其中3500元用作违约金,小刘真正拿到手的只有2000元。

“借钱后,小刘没有能力还款,又不敢告诉家长,在杨某的威逼利诱下,只得被迫卖淫,偿还债务。”刘福龙说。

(审判长宣判)

拟定“虚高借据”使债务翻一番

“套路贷”团伙寻找到目标后,都会诱骗被害人出具虚高借据或在虚高借据上签名,形成虚高债务,一般为实际所借额的二倍以上。

据了解,被害人周先生借的两万元中,有一万元为“违约金”,之后他又在犯罪分子的指使下将9000元放贷给他人,赚取差价,最后拿到手的只有1000元。

(受害人在借条上按上手印)

“除了虚高债务之外,‘套路贷’还会诱骗被害人帮忙过账,形成资金流水,后以该流水系借款为由,逼迫被害人出具借条。”刘福龙说,被害人李女士就曾因此“套路”使5000元的欠款变为12.5万元。

“‘套路贷’虽有借贷之名,但无借贷之实,与民间借贷、“高利贷”与有本质区别。”

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五庭庭长吴岚介绍,“套路贷”是出借人诱使或者迫使受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债权债务,往往存在非法讨债情形,已成为黑恶势力敛财的主要手段。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五庭庭长吴岚)

“套路贷”有哪些特点?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出借人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受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受害人在收条上按上手印)

三是故意制造违约或者单方肆意认定违约。出借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受害人违约,或者单方面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并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出借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有哪些形式?

“套路贷”主要形式有“校园贷”“车贷”和“房屋贷”,其中“校园贷”主要是利用在校学生涉世未深和惧怕心理,以少量“借款”金额为诱饵,通过各种手段迫使借款学生偿还大高额借款和利息;

(催款纪录)

“车贷”主要是宣传车辆抵押低息快速借款的幌子,之后通过安装GPS定位装置等,恶意制造违约、肆意拖走车辆,进而迫使车主归还大笔借款或占有车辆;

“房屋贷”主要是通过签订借款协议、房屋买卖协议,通过各种“套路”以达到侵占他人的房屋财产目的。

据了解,这些“套路贷”的受害人大多数是未成年人。

“希望大学生及广大青年,要树立正确的理性消费观,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在遇到上门要债、上门滋事等情况,一定要及时报警。”刘福龙说。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刘福龙)

审判结束后,苏州法院还召开了“套路贷”虚假诉讼治理暨非法金融活动整治新闻发布会

据吴岚介绍,截止10月30日,根据四类线索,全市两级法院共排查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63911件和2019年8月1以后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7332件,并对其中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再审立案609件,已通过再审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的“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358件。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改进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审查甄别,加大对“套路贷”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强化源头治理,确保“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和非法金融活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吴岚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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