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及引导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导向,同时明确了在土地管理中,加强对农民合理土地权益的保护,体现出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那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特点,它又会给开发商带来什么呢?《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管理法》与时俱进,经过了三次修改,而尤以本次改动最大,共改动四十多处。
应该说,由于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的利益方多,法律修改协调难度大,《土地管理法》的历次修改都经历了较长时间的研究和讨论,修改《土地管理法》一般都要有《宪法修正案》作为基础,这也大大拉长了修改的周期。但本次修改面临的难题以及延续的时间仍然超过了业内的预期,自《土地管理法修正案》2012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2019年8月26日表决通过,历时6年半,这在另一个角度也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相关各方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重视和审慎的态度。
本次修改主要凸显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强调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的原则方面,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要求,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督查方面,新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说明以后的土地督察权是以国务院授权为主的方式,土地督察人员可能有自然资源部的人员,也可能有其他部门的人员,从而避免自然资源内部自己审批自己监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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