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基金组织“T 0回购现金”1日1万韩元限额的新规定终于落地。
6月1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两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对“T 0回购现金”进行限额管理。
即对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设定在单一基金销售机构单日不高于1万元的“T+0赎回提现”额度上限。投资者按合同约定的正常赎回不受影响。所谓“T+0赎回提现”,指的是货币基金用户将持有基金份额通过快速到账服务,将货币基金份额当日快速赎回到银行卡,快的话在2小时内到账。快速赎回业务最早起源于银行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于2012年开始推出这项业务。由于该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即赎即用”的投资体验,逐渐成为货币市场基金的一项增值服务在市场上迅速推广,“T+0赎回提现”是其中业务模式代表。
两部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T+0赎回提现”非法定义务,是在基金普通赎回业务之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的增值服务,它允许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市场基金赎回申请当日,即可在一定额度内取得赎回款项。此前,该业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支付机构,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资金,先行给投资者垫付赎回款,之后再由垫支机构获取赎回款和相关收益。
《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新开展的 “T+0赎回提现业务”要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于存量的“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规范整改。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的热销,市场上的大部分货币基金都推出了“T+0赎回提现”模式来吸引投资者。尽管“T+0赎回提现”额度下降可能在短期内对部分投资者的投资体验、取现习惯造成一定影响,但投资者不必过于担心,产品的正常赎回提现申请(T+1日到账)将不受任何限制。
T+0赎回额度下降将如何影响投资者?
举一个例子,A投资者持有某货币市场基金2万元,且该产品提供T+0快速赎回提现业务,若需赎回5000元(1万元以下),则投资者既可选择当日到账,也可选择下一交易日到账;若需赎回15000元(1万元以上),则赎回款项一般在下一交易日到账。
以余额宝为例,从公开数据来看,余额宝户均金额仅为3000多元,本次调整对小额理财用户的影响不大。
其实,在《指导意见》下发前,余额宝已率先出台了“T+0赎回提现”单日1万元限额这一规则。
5月14日傍晚,余额宝在用户端发出公告,从6月6日0时开始,余额宝转出到银行卡当日快速到账(即“T+0赎回提现”)额度从每日限额5万元调整到1万元,转出到银行卡普通到账服务(第二天到账额度)及消费支付等均不受影响。
两部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由于市场机构的无序竞争、误导性宣传等因素,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背离了“普惠、小额、便民”的初衷。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所谓“实时大额取现”为卖点,盲目扩张业务规模,进行夸大性、误导性宣传,信息披露不完整,给投资者带来无限流动性预期,使投资者忽略货币市场基金自身蕴含的投资风险属性,忽视普通赎回安排。同时,垫支机构也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市场极端情形下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亟须加以规制。
“(指导意见)主要是规范互联网货币基金赎回,通过规范T+0降低冲击,对互联网货币基金来说赎回压力变小,实际上负债相对稳定了,而且对于资金回银行有好处。”有基金经理称,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想保持手中货基的流动性,比较有效的路径显然就是多持有几只货基,不要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了。
《指导意见》除了对“T+0赎回提现”实施限额管理外,还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三强化、六严禁”的原则要求。即,强化持牌经营要求,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其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严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用于“T+0赎回提现”业务,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对基金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
二是除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
三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和信息披露活动,加强风险揭示,严禁误导投资者。
四是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提供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的增值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等。
考虑行业机构落实《指导意见》要求需要一定时间,对改造存量业务额度上限给予1个月过渡期,对改造存量业务垫支模式给予 6个月过渡期。
两部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基金销售活动注重对投资者体验的极致追求,投资者通过“一键式操作”同时实现各种功能,前端投资体验便捷,后端业务链条复杂,参与机构角色多重,导致投资者难以对服务主体、服务内容进行有效辨别。同时在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中存在监管套利现象,部分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互联网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个别基金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排他性销售、非公平竞争,有的机构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用于支付的误导性宣传等等,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全文:
为促进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审慎提供赎回相关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除遵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强化持牌经营理念,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非持牌机构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
(二)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三)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四)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用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
二、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投资者的基金赎回申请外,为满足投资者小额、便利的取款需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增值服务,即允许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市场基金赎回申请当日在一定额度内取得赎回款项,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新开展的“T+0赎回提现业务”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于存量的“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规范整改。
(二)除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银行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及个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向银行申请授信等任何方式为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任何机构不得使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
“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新开展的“T+0赎回提现业务”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对于存量的“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规范整改。
(三)严格规范“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强化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严禁误导投资者。一是应以显著方式在该类业务宣传推介材料上增加“该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充分提示风险。二是应以
显著方式在该类业务宣传推介材料上公开提示投资者有关提现额度限制、服务暂停及终止情形、让渡收益情况、提供垫支方的机构名称等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条款。三是应在实施暂停或终止提供该类服务、变更额度限制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除应当遵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投资者提供以其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进行消费、转账等业务的增值服务。
(二)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对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进行承诺和宣传,不得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业务信息。
(三)不得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垫支。
四、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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