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温州新闻网
温州网络新闻(通讯员清溪)“快速支付”已成为当前生活中常见的支付方式,旨在满足用户高效快捷的支付需求。
不少app都开通了“银行卡绑定”功能,消费者通过app绑定银行卡就实现平台支付。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这个功能进行盗刷,稍有不慎,你银行账户中的钱便在悄无声息中不翼而飞。近日,永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微信绑定银行卡”引发的盗窃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普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退赔违法所得82720元,返还被害人。
案件回顾
云南人和某同老乡张某一同在温州务工。由于张某文化程度有限,常常请求和某帮忙操作手机。2021年2月初,张某请求和某帮其微信号绑定银行卡以便快捷支付,操作过程中告知张某自己的银行卡密码。
不久后,和某提出自己话费套餐过贵,在张某陪同下去营业厅办理了新手机卡使用。办理过程中表示自己未带身份证,请求张某用其身份证帮忙办理。随后,和某通过该手机卡注册昵称为“无聊的时候想着你”的微信号,并多次将卡内钱款转出用于偿还债务、消费等。
今年2月8日,和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三次分别窃取张某银行卡内5000元、5000元、10000元。两日后,和某又通过该方式窃取张某银行卡内20000元……
张某在一次卡内存钱时,通过手机短信发现卡内余额有误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5月20日,被告人和某在永嘉县桥下镇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件经审查起诉至永嘉法院。
“和某常拿我手机过去操作,有时候会删除掉我的短信,所以我前期都没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受害人张某称。
被告人和某向法庭坦白,绑定银行卡后第一次转账需人脸识别认证,自己便找了个借口让张某刷脸认证,后期转账支付都很顺利。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8日至同年2月26日期间,和某多次通过微信刷卡、转账的方式窃取张某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82720元。
法院结合被害人陈述、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永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为确保手机信息和账户安全,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随时关注手机支付提醒短信。如发现手机收到异常短信,应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清款项往来,固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管好财物、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物品,以免遭受钱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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