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合肥“安徽省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业务以来,截至10月19日,共有55万个人用户完成注册其中面签注册近40万人;办理机动车预选机动车号牌2219笔,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40笔,检验预约891笔,临时号牌10笔业务;办理驾驶证考试预约765123笔, 补、换驾驶证64笔,体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177393笔业务;办理电子监控违法处理11618笔,办理变更联系方式16052笔业务;其中驾驶证考试预约,所有科目考试完全实现互联网办理。
“这是支队今年以来推出的又一项便民措施,这样既可以免去广大车主在办理电子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时在交警部门和银行的来回奔波,也能减少交警部门窗口处理的工作压力。车主用电脑登陆‘安徽省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手机进入‘交管12123’客户端,就可以完成本人本车6分以下(含6分)的电子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并缴纳罚款。此外本人因交通违法被交警部门依法裁决的交通违法记录,也可以使用本平台缴纳罚款。”
具体操作流程:登陆“互联网服务平台”(ah.122.gov.cn),在页面最下方选择“违法处理业务”中的“电子监控处理”,根据提示完成违法处理和缴纳罚款。 “交管12123” 手机客户端登陆后直接选择违法处理、选择本人名下车辆、选择本地或者异地违法后根据提示完成违法处理和缴纳罚款。直接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选择“缴纳罚款”
12123APP交纳罚款业务流程
第一步,登录12123APP后,点击“罚款交纳”;
第二步,选择待交款的处罚决定书;
第三步,阅读并同意“罚款缴纳业务规则”;
第四步,勾选“我确认处罚”,点击“确认并支付”;
第五步,选择支付渠道“安徽非税”,点击“去交款”;
第六步,勾选“银联支付”,点击“去付款”;
第七步,登录银联帐户或其他方式付款。
交警部门提醒
一、“电子监控处理”,“互联网服务平台”和“交管12123”手机客户端处理电子监控违法。
(1)仅可使用用户驾驶证处理本人机动车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
(2)可处理用户本人机动车安徽省范围内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罚款不超过200元)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其它记录请到违法发生地或车辆注册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处理。
(3)对于用户驾驶证累积记分将超过12分(含12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请用户到违法发生地或车辆注册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处理。
(4)由于网络数据传输延迟,可能导致互联网平台驾驶证累记分未及时更新,如您近期因其它交通违法行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被处罚并记分,请短时间内不要使用本平台处理记分的交通违法记录,以免超分。
(5)如需处罚决定书,用户申请邮政寄递或持驾驶证至处理机关打印。
(6)如您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二、“缴纳罚款”,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和“交管12123”手机客户端缴纳本人名下交通违法罚款。
(1)已裁决的交通违法记录请于15日内使用本平台违法缴纳功能或至违法裁决地所指定银行缴款,逾期未缴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2)本平台可对所有安徽省已裁决的交通违法记录(包括当场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非现场处理)进行缴款。
(3)对于交通违法记录有异议或缴款后交通违法记录未解除的,请向交通违法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提出。
(4)由于网络数据传输延迟,可能导致驾驶证或机动车的相关交通违法信息更新不及时,请稍等待或持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缴款凭证到交通违法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核实处理。
(5)本平台缴费后不支持打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如需专用收据,请持本人驾驶证,行驶证,本人身份证明,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窗口处理后,至缴款银行营业厅索取。
附件:可以办理的电子监控交通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四)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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