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争夺鲁南制药股份”事件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信托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什么是信托?字面意思来看,言而有信,受人所托。可以简要总结为:一笔钱,两件事,三个人。委托人把钱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这笔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作为财富传承的利器,近几年,家族信托越来越被国内高净值人群寄予厚望。
目前法律虽无家族信托的概念,但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2018年8月下发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提到: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划重点,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较为出名的案例如刘强东。此前,据人民网报道,在京东IPO前,刘强东通过两家控股公司持有京东23.67%股权,属于婚前财产,这两家公司分别为刘强东通过信托完全控股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公司Max Smart Limited和刘强东完全持股的Fortune RisingHoldings Limited,且刘强东为信托唯一股东,并享有收益权。从法学的意义上来讲,形成一种放弃所有权的控制权。这种操作可以有效隔离婚姻变动风险。
此外,家庭信托还有着财产保全、财富管理等功能。
有钱人的传承利器
实际上,家族信托作为一项舶来品,在海外的发展已十分成熟。
国外不少名人通过将财产移入信托的方式实现财富传承、基业长青,如洛克菲勒、肯尼迪家族等。2000年,世界首富比尔·盖茨设立了比尔及梅琳达·盖茨信托基金会,陆续将自己与妻子名下的资产转入家族信托中。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蒋秀海介绍,信托法在国外有很长的历史。早在公元前200年罗马法中就出现了后来长时间流行的遗嘱信托制度。当今社会,除了在家庭财产继承和慈善事业中信托被应用外,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信托制度被广泛的应用在投资领域。信托制度在西方有从家庭法律到商事法律发展的悠久的历史,其已经是比较完善的。
国内家族信托第一案
2020年12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了两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案裁定书,这是首例涉及国内家族信托的案子,牵涉出一段父与子、妻与夫对簿公堂,“小三”为非婚生子“维权”的往事。
胡先生与婚外情对象张女士生育非婚生子小张后,张女士作为委托人、小张作为受益人、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签订福字221号信托合同,初始规模为3080万元。
据张女士所述,3080万元实际是胡先生出于法定抚养义务为小张设立的家族信托。3年多时间过去了,福字221号依旧在平稳运行着,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却不是。
2019年,胡先生的父亲于10月10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出起诉。紧接着,胡先生的妻子杨女士于10月28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当得利纠纷”之诉,被告方均为胡先生和婚外情对象张女士。
个中情节按下不表。杨女士起诉张女士获得不当得利,要求法院保全财产,法院遂查封、冻结包括张女士1180万元的家族信托财产在内的财产。
张女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从保全合法性的角度分析,案涉信托资金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应对其实施财产保全。但法院认为冻结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只是为避免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行为,予以驳回。
后来,因案外人小张未成年,转而,张女士又作为小张的法定监护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信托资金和收益权的冻结。法院驳回了张女士和案外人小张对解除信托资金冻结的异议请求,但是裁定:中止对福字221号项下信托收益的执行。
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家族信托财产是否能被强制执行或被保全等问题,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对此,法律人士对此观点不一。
据华夏时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分析认为:“委托人以资金设立家族信托之后,完成处分行为,信托财产就不再属于其责任财产,原则上既不可以被强制执行,也不可被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
而京都律师事务所柏高原律师则认为,这种做法更接近于“行为保全”,即禁止相关方作出特定的行为,此案的裁定整体上较为合理。
柏高原律师表示,本案的热议也反映出了当下家族信托行业的一些共性问题。自我国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来,便一直带有强金融属性,但在涉及到像本案中关于家族信托的是否能被冻结、受托人管理处分及分配行为是否可被保全等问题时,司法上的经验是十分欠缺的。
这份会议纪要影响重大!
律师解析我国信托的法律规范
那么,目前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用以规范信托?
蒋秀海律师介绍,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此,信托制度得以在中国大陆正式确立,信托公司的活动有了基本法。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房地产业、中小型企业资金融通需求不断扩大,信托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创新高。目前,投资类信托、资产证券化业务、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养老信托、绿色信托等业务迅速发展,成为行业新的增长点。”但与此同时,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短板也逐步显现。
蒋秀海律师介绍,除《信托法》外,《民法典》中对于抵押物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在抵押担保期间转让,无须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保证合同中如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以及信托公司股权投资业务需要征求受益人意见等规定,也都要求信托公司对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提出新的应对措施。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提及的案件审判思路,尤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营业信托领域,对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影响重大。
此外,针对近年来信托行业出现的市场乱象,银保监会和行业自律组织出台一系列整治举措。
在公司治理层面,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4号),加强股权穿透监管,强化股东责任,明确了对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监管措施。
在业务规范层面,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确立了实施穿透式监管、消除监管套利、打破刚性兑付等原则和规范。在从业人员管理层面,资管新规要求信托公司要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信托业协会发布《信托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合规意识、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信托风险引发关注!
何以控制?
“鲁南制药股份争夺”一案,让信托的风险问题再次为人担忧。
蒋秀海律师介绍,信托风险的产生是多方的,如果硬是要划定一个标准:那就是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信托风险的外因,最常见的就是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而信用风险是融资类信托产品的主要风险,也就是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内部因素指的是信托产品在设计和操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尽调失职,风控措施不足或者是过于薄弱以及交易结构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也有可能不符合政策监管的要求,主要表现为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蒋秀海认为,信托风险控制,不仅需要受托人尽忠实义务,还应通过有关部门构建受托人监督、受益人保护和财产独立隔离的风险控制体系,发布与信托业相关的监管文件,补全监管漏洞,细化管理办法,降低信托业风险,规范信托业发展,推动资金信托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产品本源,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
整理 | 谢钱钱
综合自21世纪经济报道、华夏时报、信托百老汇、律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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