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400万美元买了黄金,拿到退款的时候收到的是黄铜!
最近河南郑州的张老师和他的朋友们听到了卡西亚珠宝有限公司的承诺,听到了价值升值、高利率分红的承诺,共投资了400多万韩元到这家公司,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
张先生的朋友表示,分红协议的利率十分诱人,每天会以合同款的0.5%返利。也就是说投资100万的话,每天就能得到5000元的利息。一开始的三天里,确实每天都收到了相当的利息。
然而,协议里注明的随进随出的承诺却无法兑现。张先生称,当他们想要退钱的时候,公司的人却推说没有现金,只能给黄金做抵押。
黄金就黄金吧,总比钱拿不回来的好。张先生和朋友这样想着,就各自领回了投资款金额相当的黄金。哪料到当他们拿去金店检验时,竟被告知这些“黄金”都是黄铜的。
0.5%的日利率,那年利率要多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通常承诺这样高额利息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骗局。
类似于事件中河南卡西娅珠宝有限公司的欺骗行为,一般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及诈骗罪。如何对该公司的行为定性,就需要知道这三罪有什么分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单位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上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一开始仍然打算还本付息,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永久地、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们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自愿给付财物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的范围、规模较大,常常以公开的方式,甚至运用新闻媒体制造舆论,虚构高回报、高利率等事实,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这是与普通的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之一。普通的诈骗罪,往往行骗范围较小,一般是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其自愿给付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内容有着显著的区别。诈骗类犯罪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打算还钱。
如果本案的珠宝公司一开始就愿意还本付息,所收到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最后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无法归还本金和利息,行为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如果该公司的负责人,原本就没有打算归还财物,以高额分红骗取了受害人的信任,拿到财物后也没有致力于公司经营,而是揣在兜里到处挥霍,则应当认为涉嫌集资诈骗罪或诈骗罪。
据张先生朋友表示,原本拿着卡,要求张先生和朋友们将投资款打到指定账户的这名公司工作人员曾称自己是老板。
然而面对受害人气势汹汹的质问,该名工作人员连连否认,称自己就是个普通的工作人员,不仅一问三不知,连老板的去向也不知晓。
同时,张先生和朋友们交钱的账号也并非分红协议中的相对方,卡西娅珠宝有限公司的法人账户,而是一个名叫“王强”的个人帐户,协议中承诺的利息也就付了几天。
视频显示,该公司大门的指纹锁已经打不开,透过落地玻璃可以看到,原本放珠宝的玻璃柜台也被打碎,人去楼空一片萧条。
从这一系列的结果来看,涉事珠宝公司可能从一开始就没有还钱的意图,如果确实如此,则该公司的负责人就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诈骗罪。
究竟认定哪一罪,这主要看该公司负责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时候,所针对的是否是特定的人。如果其行为具有社会性、非法性、公开性、以及利诱性,那么就应涉嫌集资诈骗罪。
反之,如果不具有社会性,以及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公开性,针对的仅仅是张先生和他的朋友们,则涉嫌的是一般的诈骗罪。
无论最后结论如何,卡西娅珠宝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已然涉嫌犯罪。建议张先生和朋友们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
文章来源:临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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