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商业特许加盟经营是指通过约定,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字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即加盟费。
本诉原告经被告授权,可在某某区开设加盟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交纳部分加盟费并对加盟饭店进行选址,且进行了部分装修,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口头加盟合同成立后在装修过程中因本诉原告合伙人出资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加盟合同无法履行,此责任并非本诉被告造成,故本诉原告请求退还加盟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501民初5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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