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经调研发现,该庭汽车分期贷款案件呈多发态势。2018年至2020年分别受理该类案件189件、221件、264件,案件数量上升趋势明显。而这类案件中出现6起购车人“零首付”情形,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应予以重视。
所谓“零首付”购车,就是购车人不需要支付一分钱,首付款由汽车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担保公司垫付,按揭款由银行发放从而完成购车行为。看似天上掉馅饼,实际上是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而已,一不小心就可能落得个“车财两空”下场。因此,如何避开汽车消费贷款领域中的“雷区”?“零首付”购车又有哪些套路?购车人如何有效维权?弄清这些问题,对于维护购车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领域的长久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男子入套“车财两空”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涉车贷信用卡纠纷案件。韩某轻信“零首付”购车承诺,取得车辆后因拖欠担保公司垫付的首付款导致车辆被扣,又因银行按揭贷款逾期摊上了官司。韩某还清银行贷款后,银行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据悉,韩某因购车需要,与银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约定20%的首付款由韩某自行支付,剩余购车款通过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并由担保公司就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向银行提供担保。因韩某未按期归还本息7万余元,银行将韩某和担保公司共同诉至法院。韩某到庭应诉,但担保公司拒绝应诉。
庭审中,韩某表示因自己手头经济并不宽裕,听信可以“零首付”购车,遂按照担保公司的要求提供身份信息等材料到银行办理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担保公司先将全部购车款(包括20%的首付款和各类保险费、税费等)垫付给经销商,并约定由购车人承担高额的服务费用。而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80%的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担保公司账户,并由购车人按月偿还。韩某取得车辆后,因未能及时返还担保公司上述垫付款项,担保公司遂将车辆直接开走。韩某与担保公司协商还车事宜均避而不见。至此,韩某既没拿到车,还要吃官司,白白背上大量的银行欠款。
因韩某对拖欠银行贷款无异议,且利息标准较高,为了防止损失扩大,韩某四处筹款先行返还银行借款,银行随即申请撤回了对韩某的起诉。对于担保公司以韩某垫付款项未还而扣押车辆的行为,韩某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套路满满风险巨大
调查发现,这类“零首付”的新型贷款购车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名义上“零首付”极具诱惑。看似天上掉馅饼,实际上是精心设置的陷阱。有的如本案中的担保公司往往以垫付了首付款及保险费、税费,或者以车子质量存在问题,或者导航信号不好等诸多理由,将车辆直接开走;有的以“零首付”为噱头,诱骗购车人上钩,然后骗他们用汽车按揭融资,同时扣押车辆;有的汽车经销商为了弥补“零首付”的损失,进行捆绑销售,将高价值的汽车保险和配件强行推荐给购车人。
——银行业务不规范责无旁贷。部分银行因扩展业务的需要,对“零首付”购车视而不见。往往在未审查购车人是否以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直接将按揭贷款发放至担保公司而不是经销商账户,违反了专款专用的原则,纵容了“零首付”汽车分期贷款这一模式的产生。
“‘零首付’汽车分期贷款模式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购车人务必擦亮双眼避开‘雷区’。”经办法官介绍。首先,购车人有可能“车财两空”。购车人一旦无法返还担保公司按揭款项,就会如本案的韩某一样步入陷阱,既要返还银行按揭贷款,车子又被强行扣押,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银行不良资产压力加大。大部分受害人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逾期违约成为大概率事件。该模式加大银行业的坏账风险,使银行面临较大的不良率上升、不良资产增加和处置压力。
“另外,极易滋生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涉诉信访,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经办法官表示,如担保公司强行扣车难免与购车人产生言语、肢体冲突,甚至容易引发治安及刑事案件。而购车人“车财两空”的巨大损失,部分甚至危及生存,可能因此上访维权。
多措并举严防陷阱
据了解,“零首付”购车的风险和隐患早已引发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并明令予以禁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9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1月1日发布的新修订施行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再次规定:“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因此,购车人在通过汽车贷款方式购车时,是不允许零首付购车的,而是需要支付至少20%的首付款。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广大购车者务必擦亮双眼,保持高度警惕和理性消费,切勿轻信‘零首付’购车,莫因一时贪图便宜,陷入不法分子精心布置的陷阱中。”经办法官提醒,购车人一旦陷入“零首付”陷阱,应保存好相关证据,通过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起诉等途径,运用法律武器挽回损失。除了购车人保持警惕、依法维权外,加强金融监管和强化打击力度必不可少。
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责无旁贷,必须加强对汽车分期消费领域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零首付”违规行为,建立汽车分期消费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金融机构加大汽车分期贷款审核力度,确保购车人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切实做到汽车分期贷款专款专用,对“零首付”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的审查,发现犯罪线索及时中止审理或者执行,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报当前经济犯罪形势,特别是针对汽车消费贷款的诈骗手段和案例分析,增强防范的针对性;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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