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账户是一个组合账户制度安排,它是在一个实账户的基础上,为客户开立若干同名的虚拟子账户,也可理解为银行为客户设立的内部登记薄,其对外资金存取、转账均通过连接实账户进行。
虚拟账户的产生,有客户真实的管理需要,其主要作用是按客户建立了统一账户视图,同时实现了资金集中管理、分类核算、分别计息、内部考核计价等多项核心管理功能,被誉为企业资金管理的“好帮手”,在财政资金管理、社保资金管理和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其实质是银行帮助客户实现资金集中运营、分类核算的现金管理工具,这和作为银行与客户存款管理协议的实体账户有着本质的区别。从国外情况看,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均有类似账户结构设计,由银行自行设计、自行管理,监管当局一般认为并不违反监管规定,持默许或支持的态度。
目前,为适应市场需求,国内也有多家银行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系统推出了虚拟账户服务,重点应用领域包括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学校医院、大型商超、制造业等。从实践情况看,在提升管理效率和财务效益方面均达到了预期效果,也从整体上提升了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是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一项具有突破性的重要创新。
在国内,在监管层面,并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账户的管理制度,尚处于调研和观察阶段。与现行实体账户监管制度相比,主要突破在于是否柜面办理(或实名验证)、是否向人民银行的核准(或备案)、账户分类等三个方面。认真分析这三个方面,其实都缺少值得信服的理由:
首先,是否柜面办理(或实名验证)。因为虚拟账户是从属于实账户的同名子账户,没有实账户就无法开立虚账户,实体账户开立时柜面已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与验证,因此,再要求对虚拟账户进行柜面办理客户身份识别与验证已无实际意义和依据。
其次,是否向人民银行核准与备案。笔者认为,亦无必要,其一,虚拟账户实质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以帮助客户实现资金分类核算、分别管理的目的,属银行正常经营的活动和服务,不属于监管机构核准和报备事项;其二,开立实体账户时,已向人民银行进行过核准或报备;其三,虚拟账户和实体账户的款项收付是同向同步记录,其款项收付已通过实账户得到同步反映,可以视作出于资金管理目的对实体账户款项变动做的第二次分类备查登记,相当于副本账或备查登记薄性质,监管部门通过对实账户监控已完全满足了监控资金收付的要求,监管虚拟账户资金变动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相反,如果实体账户和备查账户均向人行报送资金收付情况,就造成了重复报送的问题。
再次,关于账户分类。对照现行实体账户四分类,确实找不到虚拟账户对映的类型,但实际虚拟账户不是实体账户,其也不构成与银行的存款保管和结算的契约关系,而是银行基于客户资金管理目的而进行分类登记,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不能硬套现行实账户的分类方法进行管理。
因此,虚拟账户姓“虚”不姓“实”,不应简单照搬实体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再则,银行账户监管的终极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核心原则包括账户实名制原则、交易安全原则、保密原则、反冼钱原则等,从虚拟账户业务规则和实际操作情况看,都服从或服务于这些目标和原则,并给实体经济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
大家知道,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是党的十九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任务。账户制度是基础性制度,推进账户制度创新,对推进和改进实体经济的管理效率和财务效益意义重大。各行在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质询时,可以从贯彻中央精神的政策背景、虚拟账户的实质、与实体账户的区别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监管部门以更加开放积极的心态,在不违背监管目标和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围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开展包括账户工具在内的产品创新,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
在虚拟账户问题上,首先,应承认其合规性和其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其次,在监管制度层面,对虚拟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做出规范。虚拟账户虽然名义上叫账户,但其实质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而不是银行与客户的存款管理协议,因此,不能照搬真实账户的监管规则来约束虚拟账户,应把握好监管和银行自律的度,给予银行适度的自主权和灵活性,避免给银行服务创新造成束缚。
来源: 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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