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胡某看中了A公司旗下的“炸鸡万香”项目,与A公司签订了《项目服务合同书》。
合同签订后第二天,胡某认为开炸鸡店,又辛苦又不赚钱,加上媳妇的坚决反对,想要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协商未果后胡某便将A公司告上法院。加盟合同又称特许经营合同,对此类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实际上就赋予了加盟人在参与加盟活动中享有一定的“冷静期”,即加盟人可以随意反悔。但这时期究竟是多长,取决于加盟人是否实际使用品牌公司的经营资源。法院认为,本案中胡某签约后即解除,未选址开店经营,也并未使用A公司的经营资源,符合“冷静期”条款的规定,判令解除合同,A公司全额退还胡某缴纳的加盟费用。
其实在加盟合同纠纷中,很多加盟人都或多或少的因为某些原因不想继续合作下去,想解除合同吧公司一分不退,不知道如何是好。本律师可以告诉你,如果和公司合同签了,钱也交了,但是店面没有开起来,像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和公司沟通并要求解除合同,注意保存好沟通记录,如果公司不同意退还加盟费用,尽快采取法律途径,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诉求一般都能得到支持。那如果合同签了,钱也交了,店也开起来了,是否能退加盟费呢?这种一般就要看情况了,如果是店面刚开不久而且公司不作为,未提供帮扶或未兑现承诺,这种一般也能退。但如果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店面也已经经营很长时间了,这种加盟费一般是不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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