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融资具有非公开发行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批准的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我国规定选择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对象为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 其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 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 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因此,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即1. 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 不得向平台实名注册用户之外的主体推荐股权融资项目。2. 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3.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 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二) 低门槛, 投资额小
实务中, 股权众筹融资的门槛一般比较低。对中小投资者而言, 可以用有限的资金进行投资, 拓宽投资渠道, 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效用。虽然单人的投资额很小, 但经过大量投资人的汇集, 总投资额有可能较多, 从而达到聚沙成金, 帮助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迅速获得低成本的融资。
(三) 高风险性
股权众筹的门槛较低, 融资者为小微企业, 其抗风险能力低; 对投资者而言, 其投资门槛相对较低。融资方的抗风险能力低及投资的低门槛必然意味着低成功率和高风险性。另外, 股权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 其创新性在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也对我国的法律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股权众筹触及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些空白和模糊地带, 或者与现有法律存有冲突, 国家应该在立法层面加以规范。还有, 相关监管措施也有待完善。法律规定的缺失及监管措施的有待完善也决定了股权众筹融资的高风险性。
(四) 股权众筹不仅可以筹集资金, 还可以整合人脉、人才、渠道等资源
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众多, 有些投资者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或拥有渠道资源, 或有创新的思维。公司可以整合股权众筹的投资者的资源,发挥投资者的作用, 借鉴他们的经验和思维, 让公司少走弯路,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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