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6日,湛江吴川市14岁少女阿滢(化名)惨遭12名青少年挟持辗转三地强奸。近日,两名主犯董某、陈某森分别被吴川法院判有期徒刑12年和5年9个月,其他10名案犯均被认定犯强奸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至4年不等或缓刑,其中有7人被判缓刑。对该判决,吴川检方近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案性质恶劣应当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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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十二恶少轮奸少女,打人、砸车、摧毁他人财,各种罪行不禁义愤填膺。但是,令人更愤怒的是,为何有些人是判缓刑?有些人判处的刑罚那么低?对受害女生来说公平吗?

该判决引发受害人家属不满,检方也提出抗诉,认为12名罪犯应加重量刑。检方认为:判处缓刑的案犯有些人是积极参与者,手段极其恶劣,虽然作案时还未成年,但手段及主观恶性不亚于成年人。违背《刑法》规定的罪责罚相适应的原则。因此,一审对部分罪犯的自首情节、犯罪事实认定错误。

此案在审理时会有哪些考虑?有法官认为,此案的12名被告人全部为未成年人,其中7人还是在校学生。依据相关法规,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因为该案又是一起轮奸案,按照《刑法》规定,要在强奸罪量刑基础上再加重量刑。这意味着,该案既有从轻情节又有加重情节。

“广东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缓刑是有明确规定的。”一名法官介绍,只要符合相关情形之一的案犯一般应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如强奸、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及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但是,一审法院查实的情况是判决缓刑的案犯,多是协助主犯实施强奸行为,且有悔罪情节。目前,此案进入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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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6日23时许,吴川14岁少女阿滢乘坐表哥柯强的摩托车途经吴川江心岛桥,与董某、陈某森、陈某、康某豪、欧某斌等9人驾驶的摩托相遇,董某等拦停柯强的摩托,肆意殴打柯强等。此间,被告人李某等三人驾摩托到达江心岛桥,停车在旁观看。柯强等人被殴打后往江心岛方向跑,阿滢即向江心岛牌楼方向行走。

董某等人见柯强等跑离现场,便用摩托防盗锁砸打柯强的摩托车,合力将车抬起扔进江里,并往同德城方向逃跑。陈某森驾摩托搭着董某逃到江心岛牌楼约10米处发现阿滢,董某下车强行将阿滢拉上摩托,挟持着往沿江路行驶。此后,陈某等10人一路驾乘摩托跟随。

行驶过程中,董某害怕阿滢报警,抢走其手机。阿滢被挟持到吴川梅录沿江路六区路段,陈某森称其在抬车丢下江时烫伤手,董某将阿滢拉下车,又拉上康某豪的摩托,让康某豪、陈某挟持着继续行驶,至吴川海滨街道紫荆大道海垄村路段多次强奸、猥亵阿滢。此后陈某森、陈某、欧某斌等又把女孩挟持到吴川海滨街道官衙村下山岭的小路,拉到岭脚强奸猥亵。

此时,众人被外面传出声音吓到,陈某森等驾车离开。与此同时,参与猥亵的众人经商量派人取回阿滢的衣服,交给女孩哥哥的朋友转交家属。阿滢遭凌辱前,曾认出主犯董某是其哥哥“朋友”,报出绰号,但董某装作不识,带头将其强奸。案发时,12名案犯并非全部互相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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