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01

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统称,属于物质性人格权,主要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人格权力,生命健康权是一切权力的基础,如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证,那么其他权利就都无从谈起。

02

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主要保护公民的姓名的权利,一般公民的姓名都是由父母在其出生之后代为确定的,当公民成年后可以对自己的姓名进行更改,也可以为自己确定新的艺名或笔名,其他人都不能干涉,也不能私自利用其姓名进行其他活动。

03

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主要保护公民肖像的权利,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拥有绝对的处理权,有权要求他人销毁他人非法获得的有关自己的照片等物品,任何人不能私自使用肖像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对肖像进项损害和玷污,

04

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主要保护的是公民自身的名誉和声望,任何人都不能对公民的名誉进行造谣和诋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宣扬公民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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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主要保护的是公民所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和特殊权利,对于任何恶意诬陷、诽谤公民荣誉权的人,公民有权要求其进行道歉和赔偿;对于任何非法剥夺、取消公民荣誉称号的人,公民同样有权要求其进行道歉和赔偿。

06

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主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主要保护的是公民的婚姻,任何公民都有权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是否离婚,其他人不得干扰其婚姻,包括该公民的父母。公民有权要求干扰者停止干扰行为并进行道歉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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