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状况良好、正确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研发费用将无法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超过5年以上的研发费用不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减以后年度的收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称亏损,是指从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由此可见,企业不论当期是否亏损,都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不征税收入的专项拨款不得加计扣除。 一些公司获得相关政府机构分配的资金,如果收到的财政拨款已经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那么其发生的费用均不得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也不能作为公司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非创造性使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和产品(服务)发送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聘请外部单位进行研究开发时,已按照本办法规定加计扣除的,不得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委托人必须将研发项目的支出明细告知委托人,否则,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维护、修理、改造和改造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用于中间测试和产品测试的设备的调整和测试费用,样品、样机和通用测试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测试生产的产品测试费用不予扣除。

1.《哪些费用不得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项目 不得扣除的费用有哪些》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哪些费用不得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项目 不得扣除的费用有哪些》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caijing/3178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