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完善基本原则,鼓励自愿披露

  《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部分完善了信息披露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加“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

  《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简明、清晰、易懂”的原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简明、清晰、易懂”。修改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相对于专业人士和机构投资者)从披露的信息中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进而做出投资判断。该原则提出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充分考虑披露信息受众的可理解性,降低投资者阅读和掌握披露信息的专业门槛,使信息披露充分为投资者服务。

  (二)完善“公平披露”原则

  《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公平披露”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是补充法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披露相关信息;

  2是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的新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对未披露的信息保密,不得影响或阻碍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管理和披露职责;

  3是完善“证券在境内外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规定,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对于在港股、美股或其他海外市场上市的公司,海外信息披露标准也适用于国内市场,这也称为信息披露的“全球一体化”。

  (三)鼓励“自愿披露”原则

  《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部分增加了自愿披露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自愿披露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1是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虽然该信息不属于法定信息披露范围,但如果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2,自愿披露信息应受法律规范,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公平”的要求,保持信息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此外,自愿披露信息应出于“良好目的”,自愿披露信息不应被用作实施误导投资者、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非法行为的手段。

  二、完善临时报告信批披露事项

  《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新《证券法》关于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项规定保持一致,对部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或者在原有报告的基础上,扩大了事件范围;此外,对于同时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还增加了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债券评级发生变化、重大资产减值等特殊事件。

  三、明确董监高等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原“夹”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定期报告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单列一款,增加“监事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规定。可见,《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监事会应履行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监督检查职责;还规定上市公司监事对自己的审计意见全权负责,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本条的调整和补充要求监事会和上市公司监事重视对定期报告内容的审查,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想要了解更多可以看下ipo上市咨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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