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直是社会各界人士广泛热议的话题,一直以来有人质疑住房公积金存在的合理性。对于是不是应该取消住房公积金这一话题,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对记者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缺陷,我们应该集思广益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反简单地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提问:目前对住房公积金的质疑主要有使用率低、加大收入差距、存贷比不高和与商贷相比优势不明显几个方面,对此,您如何看待?

  尹中立:首先,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高低,应主要用已贷款职工占比、个人住房贷款率来衡量,不应用某一年贷款职工占比来衡量。全国来看,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已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729万笔,惠及缴存职工近4100万人,占缴存职工的比重超过3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7%,全国342个设区城市中,个人住房贷款率超过85%的有132个,超过100%的有40个。随着时间的推移,贷款受益群体还将继续扩大。预计“十三五”末,将累计有6000万缴存职工获得低息贷款。另外,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购房和偿还贷款,也是住房消费的重要方面。

  其次,客观地看,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是收入分配造成的。住房公积金以职工工资作为基数,因工资存在差距,缴存额相应会存在差距。为防止缴存不公加大收入差距,住房公积金实行缴存限高政策。今年4月,四部委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凡是缴存比例超过12%的,一律规范到12%以内。目前,这一政策基本落实到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群体看,高、中、低收入职工都享受到了低息贷款。从住建部公布的数据看,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中,收入低于地区平均工资水平的占36.61%,在地区平均工资水平1至3倍的占57.43%,高于地区平均工资水平3倍的仅占5.96%。从支持购买的住房类型看,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约90%是普通住房。这说明,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支持了中低收入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再次,实际上,截至今年8月底,住房公积金存贷比已经进一步提高到87%,远远超过商业银行水平。住房公积金作为类金融的制度安排,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保证缴存职工的提取需求。这就要求必须有一定的备付资金,而不能将全部缴存余额用于发放贷款。否则,会造成流动性风险,出现断贷、挤兑问题,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最后,个人住房贷款具有额度高、期限长、预期年化利率浮动的特点,预期年化利率是影响居民购房的重要因素。住房公积金首付比商贷低10个百分点,预期年化利率比商贷低1.65个百分点。以一笔50万元、期限30年的贷款为例,可比商贷节省职工利息支出17.2万元,即使与预期年化利率85折的商贷相比,也可以节省职工利息支出9.3万元,这对工薪家庭来说节省的利息支出十分可观。

  目前,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几个房价过高的城市外,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对职工购房的支持作用很大。

  近年来,住建部印发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建立综合服务平台,指导督促各地简化业务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很多城市公积金提取即时到账、立等可取,贷款发放效率优于商业银行,手续繁杂等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提问:您认为,用社会保险基金或以转入工资、财政对商贷贴息方式替代住房公积金是否行得通?

  尹中立:我认为,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与社会保险基金完全不同。单位和个人缴存的资金都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将住房公积金充公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是化私为公,剥夺职工的所有权,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如贸然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产生以下严重后果。

  一是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10%到24%,如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又没有新的制度安排,现有1.2亿缴存职工工资收入将大幅减少,会引发职工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二是降低住房消费能力,加剧住房矛盾。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即使单位缴存部分转为职工工资,因单位和职工不再享受免税,职工实际收入也将有所下降。更为严重的是,尚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将被剥夺低息贷款的权利,产生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加剧住房矛盾。三是取消制度成本巨大,容易引发风险。目前,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3.8万亿元,管理人员约3.8万人。如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难度都非常大,各级政府要承担巨额成本。住房公积金与房地产和金融市场高度关联,贸然取消还可能引发市场震动及系统性风险。

  从政策导向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和监管机制”,这为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对于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加以解决。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等部门正按照国务院要求抓紧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

  商业银行作为盈利性机构,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以商业银行贷款替代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不现实的。如果采取财政对商贷贴息的办法,仅目前的3.3万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转给商业银行,财政每年就需补贴500多亿元,将来随着贷款余额不断累加,所需贴息资金会更多。

  提问:我们能否将公积金的用途扩大到教育、交通等非住房领域?

  尹中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互助制度,职工的使用权益与缴存义务是对等的,发放低息贷款所需的资金也全部源于职工缴存。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作了严格限定,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近年来,住建部逐步放宽提取范围,如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允许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等。这些政策顺应了住房形势变化和缴存职工需求,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便缴存职工。但住房公积金作为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职工基本的住房消费。如果放开“定期提取”或扩大到教育、交通等与住房无关的用途,势必影响制度的互助性,造成贷款资金不足,最终结果是损害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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