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以购买白糖名义骗取贷款75万

  因公司资金紧张,刁某先与聊城某糖业公司签订一百多万元的白砂糖订购合同。后以购糖为名到银行贷款。贷款到位后以糖质量不合格要求聊城某糖业公司退款,得到退款后,将资金偿还公司债务。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近日,阳谷县法院审理后,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3年1月6日,刁某以东阿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105万元白砂糖的名义,与聊城市某糖业批发部签订了白砂糖订购合同。后刁某以购买白砂糖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贷款75万元,该贷款以被告人妻子高某为借款人,被告人本人为共同借款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2013年2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直接将75万元贷款发放给了糖业公司。贷款发放后,刁某以白砂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糖业公司返还70万元,而仅拿出其中5万元用于实际购糖。

  刁某将转出的70万元贷款分别用于偿还其个人之前欠款及发放东阿县天胶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人工资。2014年2月1日该笔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刁某拒不还款,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造成经济损失75万元。该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综上,法院判决刁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刁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贷款七十五万元。

  案例二 伪造购销合同骗取贷款80万

  因虚构公司资产、隐瞒公司负债,伪造购销合同骗取贷款后转借给他人和偿还债务,贷款到期后拒不还款。日前,阳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阳谷某养殖公司罚金10万元,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两万元,责令阳谷某公司退还违法所得八十万元。

  2012年5月2日,被告人杨某出资成立了阳谷某养殖有限公司,刘某为名义股东,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养殖。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虚构公司资产、隐瞒公司负债,伪造阳谷某养殖有限公司奶牛饲料购销合同,以购买饲料的名义在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骗取贷款80万元,之后被告人杨某没有将这笔贷款用于购买饲料,而是转借给他人和偿还债务,在2013年12月份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未还款,给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80万元。

  案发后,经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阳谷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阳谷某养殖公司罚金10万元,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两万元,责令阳谷某公司退还违法所得八十万元。

  案例三 编造承保建筑工地骗贷20万元

  因编造在某化工厂承包工程,虚构家庭财产,在银行骗取贷款后挥霍,贷款到期后拒不还款被提起公诉。日前,阳谷法院依法判处党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 000元。

  2011年3月26日,党某以个人名义编造在阳谷县某化工厂承包建筑工地、虚构家庭资产等事由,在阳谷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万元,其同事唐某等六人为其连带担保,到期日为2012年3月25日。

  自2011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没有再偿还贷款利息。2012年5月15日,阳谷县公安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被告人党某在其母亲陪同之下于2013年7月2日向阳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担保人赵某于2012年6月7日代其偿还0.4万元,张某于2012年7月21日代为偿还0.3万元。2013年8月10日,阳谷县信用合作联社此次放贷责任人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22万元,被告人党某的母亲于2013年9月25日偿还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党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党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综上,判决党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 000元。

  骗取贷款罪最高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阳谷县人民法院法官高珊珊说,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高珊珊,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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