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并于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
王振华系新城控股原董事长。这一案件引发了广泛讨论。法律上如何界定猥亵儿童与强奸,又如何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王振华当庭承认对被害人有“搂搂抱抱”的行为,这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
罗翔强调,强奸罪的处罚较猥亵儿童罪更为严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由于儿童特殊的生理结构,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和女童有过性器官的接触,强奸就可以成立,且是强奸既遂。
专家:“搂搂抱抱”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据受害女童代理人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律师介绍,在庭审中,王振华的两位辩护律师均对王振华做无罪辩护。王振华本人也没有认罪,只是承认对被害的小女孩“搂搂抱抱”。
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
6月18日,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在社交平台上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同时,针对网上质疑之声,陈有西认为,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猥亵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严密侦查、扩大范围侦查、检察严格监督、退查补侦、法庭二天十六个小时开庭调查质证后的,公检法一致的定性,普陀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了从重处刑。
陈有西声明截图
对此,罗翔介绍,与一般的抱小孩不同,以性为目的的搂抱是猥亵。案件中被告的这一行为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如何界定猥亵幼女还是强奸
到底是猥亵幼女还是强奸?
本案审判长在详解有关焦点问题时表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罗翔称,强奸罪的处罚较猥亵儿童罪更为严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就成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罗翔补充,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特征之一是,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虽然该文件在2013年被废止,但对于强奸幼女应当采取性器官接触说的理论不应有丝毫松动。
记者查阅《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罗翔建议对奸淫这个概念进行扩大解释,所有进入式的性行为,都可视为奸淫。或者在立法上明确奸淫的定义。
嫖娼说法不成立
本案审判长指出:被告人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这也引发了社会上对该案件系嫖娼行为的讨论。
对此,罗翔强调,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注意该意见使用的是性侵害,自然包括猥亵儿童罪。
“案件中女方不满十二周岁,没有性防御能力,应直接推定为知道对方是幼女,因此不可能是嫖娼。”罗翔说,嫖娼的前提是女性同意,这个案件中对方是幼女,不可能有性同意能力。
罗翔认为,如果是非幼女且自愿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为嫖娼行为。而该案件中的情形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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