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平被诊断为精神障碍 中国慈善第一人资产面临侵吞危机
去年年底,慈善家李春平患病且面临资产被侵吞一事备受关注。在去年12月30日的报道中提到,李春平家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李春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近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李春平家属处获悉,司法鉴定结果已出,李春平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目前状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法律程序,接下来法院将再次开庭并根据鉴定结果作出法律判定。李春平的两个妹妹届时将回国参与庭审,并根据判决结果和法律程序确定监护人。
“李春平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6月23日,李春平家属代表韩女士告诉记者,司法鉴定结果已经出来,并向记者出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这份长达6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今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李春平精神状态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4月13日进行了首次鉴定,并在4月25日和5月8日分别进行了补充鉴定,5月11日,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了这份鉴定意见书。综合此前的病历资料等材料和精神检查,司法鉴定机构给出了“精神状态分析意见”:李春平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缺损。
“法律能力评定”上,鉴定机构认为:“判断被鉴定人RICHARD LI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受损,评定目前状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具体来说,李春平能够叙述自己的一般资料,知道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能够与人进行简单沟通,对事物保留有一定的判断能力,生活能自理。但由于受轻度智能缺损的影响,其对事物认知能力受损,不能很好地辨识事物,不能理性、平静地处置事情,其不能准确评估自己资产数额,不能有效计算收支,其对自己的精神状态没有正确认识。
对于起病时间,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客观的就诊资料和目前的精神检查显示,至少从2016年8月1日起至今,李春平即存在认知损害。
李春平家属委托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马玉珍表示,按照法律程序,接下来法院将再次开庭,并根据委托鉴定结果判决李春平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届时李春平的两个妹妹将从国外回国,出庭并等待结果。该案件为特别程序案件,一审终审,即判决送达双方之日即生效。然后李春平家属将持生效判决,到其居住地居委会指定监护人。
律师观点
监护人可要求撤销去年8月1日以来的合同
疑问一
签署合同等行为是否
已经超出李春平的民事行为能力?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体行为类别如何判断,尚存在一定的弹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民事主体只能亲自实施与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后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但是,像签署涉及大额资金的重大民事经济合同等行为,可以认定已经超过了李春平能力范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疑问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生效日期如何界定?
赵占领介绍说,一般以司法鉴定书最终结果出来的日期为准,也就是前面提到的5月11日。但如果司法鉴定书中有能够判定其生病的具体日期,也就是鉴定书中提到的2016年8月1日,那么可以认定,自该日期起,李春平就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疑问三
确认监护人后
监护人有哪些职责和权利?
目前,李春平的家属正在等待最后确认监护人。赵占领介绍说,由于李春平没有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那么他的其他近亲属,也就是李春平的两个妹妹很有可能成为其监护人。
根据民法总则相关条文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果发现李春平利益受损,届时监护人可以选择不追认李春平在2016年8月1日以来签署的合同、协议,并要求撤回、追回损失。
疑问四
李春平为美国国籍
是否会影响上述结论?
尽管李春平为美国国籍,但外国人在华依旧受中国法律约束和保护。赵占领表示,在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判定李春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前提下,李春平被任何人以哄骗、引导等形式做出一些有损李春平本人利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李春平的家属可以选择向警方报案,警方应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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