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有哪些?行政法规由谁制定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会计法律规范。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根据会计法律制定,是对会计法律的具体化或某个方面的补充。
在我国现行会纬十法规中,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行政法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分为六章四十六条,主要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对外提供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其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章,总则。其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政法规企业负贵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其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行政法规详见本书第十章的有关内容。
第三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及完整、准确的账薄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革础、约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行政法规条例中对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试、结账1,财产清查等内容,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其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五章,法律责任。如有违反《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有关规定.随愈改变会计要素确认、计最标准,行政法规或者劝念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从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等行为的,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贵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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