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全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钦政办规〔2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加强信贷支持,稳定信贷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各项政策措施,合理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因疫情影响受困的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完善续贷政策、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合理延长贷款期限,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有效减费降息,支持企业有序恢复生产经营。
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因疫情防控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按照正常缴存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贷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应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合理调整还款安排,在此基础上,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2020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实施契税补贴。2020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在我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100%。2020年4月1日至30日期间在我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80%。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我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50%。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在我市本级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50%。医护人员在2020年度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实际缴纳契税给予100%同等金额补助。购房契税补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补贴资金由契税入库级次同级财政负担。
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并选择我市建筑企业施工的开发项目,由企业申请,可予以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缴纳时间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
三、加强土地利用支持
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放宽土地出让价款缴付期限及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自即日起至疫情防控解除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统一按起始价的20%确定。出让的土地,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在缴纳50%的土地出让价款并签订承诺书后,可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允许变更出让价款缴纳期限。2019年12月1日之后出让,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在2020年3月31日前,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按程序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变更协议,约定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容缺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已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材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可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房屋契税新政策 广西购房契税新规定 钦州3月购房契税补贴100%》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房屋契税新政策 广西购房契税新规定 钦州3月购房契税补贴100%》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caijing/57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