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告法》出炉规定,明星代言产品之前都需自己使用过,为此,不少代言过乱七八糟产品的明星们都很苦恼。8月28日,在深圳拍摄新剧《寻找北极光》的汪东城,因为早前曾代言卫生巾产品而不幸躺枪,对此,他很大方地回应说,“不尴尬啊,家人已经试用过。”

赵本山代言“蚁力神”,唐国强给“新兴医院”做广告,郭德纲和保健品“藏秘排油”……明星代言产品出现问题屡为社会诟病。

日前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修改立即引发社会讨论:明星代言产品是不是应当先使用?如果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明星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不能只拿钱、不担责

曾经是某明星“铁杆粉丝”的北京姑娘吴恒宣布自己已经从“粉”变成了“路人”。对于此次广告法的修订,吴恒举双手赞成。她认为,明星说的话至少得对得起自己,才能对得起喜欢和信任他们的“粉丝”。

“消费者往往是基于对荐证者的信任去购买他们所推荐、证明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与产品、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之间,对于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存在天然的不对称。荐证者,尤其是明星代言广告,利用的正是一种名人效应和消费者的从众心理。”在30日广告法修订草案的分组审议上,任茂东委员认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既然叫荐证者,他们就应当对所推荐、证明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责,而不能只拿钱、不担责。”

广告主:明星推广效果好,产品质量需把关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韦飞燕表示,企业固然要把好第一道关,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但建议明星在选择广告商家时,也要慎重,为自己所代言的广告负责。因为“哪怕明星们在广告中什么都不说,但大家也很容易记住,某某产品就是某明星代言的。”

事实上,在一个明星可能同时为好几个产品代言的今天,不少广告主比明星更担心其所代言的其他产品的质量。

“如果给我们做广告的明星被曝出所代言的另一个产品有问题,那势必会影响到这个明星的信誉度,而且势必会影响到我们的产品。”一位不愿公开身份的企业负责人如是说。

明星:言行应当自负

“代言产品或服务需要自己先使用,就我个人而言,一直是这样做的。”演员六小龄童说,作为明星,代言产品一定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六小龄童说,自己代言广告会严格把关,甚至到厂家去考察,了解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情况等。“像我代言的皮鞋,我就穿过。也曾经有广告主让我代言他们的产品,甚至不需要亲自见面或拍摄,只要提供两张照片就行,我就拒绝了,因为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

要求广告代言人必须是产品实际使用者,更要求严厉惩罚“虚假代言”行为,这其实并非我国首创,在不少国家都对明星代言有着严格的规定,一旦有问题,将面临高昂的违规成本和风险,正因为如此,国外明星选择广告代言非常谨慎。

“明星代表的是一种形象。更严格规范广告代言行为,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是爱惜自己羽毛”。六小龄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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