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官网公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对全省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力争在2019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6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
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者称号的个人。
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8年的,按2018年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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