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体户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是的。
会计核算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并可以为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3.没达到门槛的个体户达到门槛了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规定:
“未达到起征点的固定户每月实际业务量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缴纳税款。未达到阈值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阈值的,应当报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配额,并出具《配额核定通知书》。”
4.配额实施期有多长?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固定执行期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5.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间合理退化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号):
"4.对于采用简单申报方式的定期定率户,如果通过财税银行电子纳税系统批量抵扣税款或者委托银行在规定期限内代扣核定税款,可以不办理当期申报手续,不执行缴款书。”
六、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吗?
答:《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
“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存账簿、凭证,并按照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现有建帐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帐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双账户:
(一)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二)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
(三)省级税务机关认定应设立复式账户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简易账户,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复式账户:
(一)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之间。
(三)省级税务机关认定应当设立简易账户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上述会计准则的个体工商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购销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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