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林业局以“防盗防抢”为由,因未披露广东省东莞市清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详细地址及养殖数量,被起诉至法院。
1月11日,该报从原告北京一派律师事务所环境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处获悉,审理上述行政诉讼案件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东莞市林业局须依法重新回复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判决内容,本院责令被告东莞市林业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原告李恩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撤销东莞市林业局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林东公〔2017〕2号)。
此前,李恩泽已就东莞林业局关于穿山甲保护的批复内容向广东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答复内容后,李恩泽对东莞市林业局和广东省林业厅提起行政诉讼。
也是被告的广东省林业厅也被法院判处撤销其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粤林函复[2017]2号)。
该报2017年12月4日报道,原告李恩泽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告东莞市林业局申请披露穿山甲生存、保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2017年4月12日,东莞市林业局回复李恩泽称,由于防盗和抢劫,为确保养殖企业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东莞市青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的详细地址和养殖数量不便透露。
之后,李恩泽向广东省林业厅提起行政复议,广东省林业厅随后在行政复议决定中七次使用“被告东莞林业局书面引用不准确,答复内容有瑕疵,但不足以构成违法或需要撤销”的表述。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不符合“三需”资格、政府信息不存在、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且不属于本机关。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东莞林业局没有披露穿山甲养殖企业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理由是不属于该局的公开范围,信息不存在,这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上述原因不是法律原因。
但东莞林业局因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咨询第三方意见等原因,未披露青峰源养殖基地饲养的穿山甲种类、来源、数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上述原因是法律原因,但被告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因此,本院认为,东莞市林业局2017年4月12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林东公[2017]2号)的答复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应予撤销。
同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林业厅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撤销。
最后,法院责令被告东莞林业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回复原告李恩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原告李恩泽1月11日对此发表评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野生动物保护,必须阳光透明,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原告李恩泽收到判决书(1)本文图片均为被告提供
原告李恩泽收到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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