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学法律,首先要学民法。”
去年这个时候,《民法通则》被强烈筛选。首先,深圳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邀请梁慧星教授做客歌乐山讲堂,从实践的角度解读民法通则。后来,王泽鉴教授去中国政法大学与江平教授和李永军教授讨论民法典。地区限制了法人现场听课的欲望,但网络却成全了法人学习的激情,带领了《民法通则》学习班,12万法人
四月,方菲和天空是明亮的,就像民法的春天。今年4月,深圳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邀请王泽鉴教授、梁慧星教授做客歌乐山讲堂,举办“海峡两岸法学硕士高峰论坛”。主持人是西南政法大学最受欢迎的老师孙鹏教授。大师之间的对话有理论上的认同和观点上的分歧,但始终是同一个信念,孙鹏
从民法典的体例设计、体系结构、规则适用到具体条文的实际运用,再到中国民法典之所以伟大的讨论,两位大师从客套到动情的演讲,都在其深厚的法律基础上散发出深厚的学术魅力。
在民法典的体例设计上,两位大师可谓高山流水遇知音1.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编制?
对梁先生遥入的分析证明,人格权问题是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权益法的可能性;王老师建议修改《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将“人身自由”改为“行为自由”,将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作为侵权责任法在人格法领域的保护对象,使人格尊严、行为自由、人格权利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2.债法缺乏总则,如何指导合同和侵权责任的编写?
王先生建议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债务的转移、清偿和保全,损益相抵,在民事责任部分规定多数人的债务。但是,王先生将不公正地受益,并不同意现行的民法典草案。梁老师认为,债法的一般原则需要从完善设计开始。然而,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并没有留出时间进行完善设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我们完善合同法,权力扩张的时代也是一个脆弱的时代,因此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成为人们的诉求和时代的声音。
3.担保法有可能独立编制吗?
王老师和梁老师都认为,未来民法典的担保法不能独立编制。为了维护物权法体系的完整性,物权汇编中必须规定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随着民法典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即将完成其生命的最后一程。
时间的长河奔涌而来,在民法典的制度构造上,大师的观点是否随着时代变化而改变?1.规定是否有效?
王先生介绍了台湾的相关规定,返还原物的权利如何在取得实效、重新设定诉讼时效后得以存续;梁老师认为,取得时效决定了社会上财产的归属。他们的归属确定后,纠纷就会减少,有利于社会稳定。
2.法人分类是否进一步优化空?
王先生在评价《民法通则》中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时,对法人的侵权责任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梁先生带我们回到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立法过程,介绍了日本中间法人的情况。
3.是否应该增加居住权?
王先生告诉我们,台湾没有规定居住权,需要就是否设定居住权进行问卷调查,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梁先生不赞成设立居住权,但通过继承顺序解决了共同居住和使用房屋的亲属的权利问题。
君子和而不同,在民法规则的适用上,大师对话又会激发出何种火花?1.违法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
梁先生从历史沿革和现行法律条文两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王先生对台湾的做法发表了看法。
2.公平分担损失机制探讨?
王老师明确不赞成现行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原则;梁老师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两位大师从战略上的优势地位和不同家族的思考,带来了一场史诗般的法律盛宴。
热情的观众还提出了三个问题
2.梁慧星教授解释《民法通则》——从实践的角度看关键的修订条款(课件+音频链接)
3.王泽鉴教授解读《民法通则》——从规范体系、解释和应用到教学研究(讲义+音频链接)
4.尹田教授在《民法通则》中解读法律行为制度的创新(音频链接)
法律总则——从实践的角度关注修改后的条文(课件+音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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