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杭州宋诚集团出品宋诚版《窦娥元》,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昨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伟发布了休·袁波公司诉奥兰多公司案的判决后解读,并同时发送给媒体。
休袁波公司是宋诚集团的子公司,这起诉讼是宋诚认为自己在这份报告中受了委屈的“冤案”。
宋诚实名举报此事
从奥兰多镇商品房纠纷说起
2001年4月,宋诚集团与萧山区政府签订大型项目,萧山区政府向宋诚集团提供2000亩土地,作为秀博园整体项目。
2002年6月,宋诚集团拿出50多亩景观地产土地,与其他各方合作开发。为此,成立了项目公司奥兰多公司,宋诚持有10%的股份。
湖博园公司与奥兰多合作景观地产。当时约定景观房产中约2万平方米的商业和商业用房属于宋诚集团,宋诚委托奥兰多公司以1100元/平方米的价格建造。
之后双方在综合旅游用地范围内开发景观地产。为了取得商铺的产权,宋诚于2008年将土地转让给奥兰多公司,并同意宋诚以商品房销售的形式从奥兰多购买商铺,并以当年约定的建设价格人民币2458万元作为对价。
但是,最终,宋诚并没有得到这些店铺。2011年,秀博园公司起诉萧山法院。据悉,一审法院支持胡伯元公司的部分申请。奥兰多不服上诉,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2014年10月,萧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秀博园公司的全部申请。这次,休·袁波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判决是在2015年7月21日做出的,正好是半个月前。
法院发布了二审判决的理由
我相信“法律的底线已经守住了。”
昨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后解释”中发布二审判决理由,辩称“法律底线被认定”:
1.关于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二审判决,根据双方最初的合作协议,可以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在争议的商业和商业建筑全部转让给奥兰多公司,综合旅游用地上的建设主体调整为奥兰多公司的情况下,双方的关系无法讨论,因此采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合同虽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涉及的房屋占用的土地是旅游综合用地,显然不属于商品房。即使转让,也应属于普通房屋销售,不属于预售或商品房销售。因此,二审判决认为,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属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所有关于胡伯元公司的诉讼。根据判决,本案涉及的商品房虽然客观上位于景观地产土地上,但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综合旅游用地中是共有的。根据土地出让前萧山区政府会议纪要,这部分商业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租赁,不能出售。因此,在秀博园公司未能证明萧山区政府对本案涉及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秀博园公司提出的房屋交付、产权转让等诉讼主张依据不足。基于上述理由,二审判决驳回秀博园公司的上诉,维持萧山法院驳回秀博园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此外,法院还特别附上了几个解释-
1.二审判决不支持双方的主张。判决以不完全符合演出条件为由驳回了秀波花园的请求;同时,奥兰多公司辩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也明确表示不予支持。
2.对于不规范的土地使用行为,法院在没有完成规范的行政程序和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其合法性,诉讼中涉及的商业用房需要进一步处理。
3.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在本案的判决中,我们是在努力保持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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