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学生纷纷步入大学校园。这些孩子应该怎么做才能遇到他们的教育者?东莞理工学院大一新生报到进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学校签订《学生管理与自律协议》,明确规定“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换句话说,学生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与学校无关。
抛开这份“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谈,“推卸责任”和“偷懒管理”的指责使该协议成为焦点话题。记者深入校园采访,遇到的每一个辅导员都在抱怨,工作中最头疼、最担心的就是“学生人身安全”。现状:自残常见,学校无奈。虽然从教育的角度来说,教人处理和笑有点慷慨,试图找出这个协议背后的原因,但许多学校工作人员提到了一个词——“悲伤”。我们要理性看待这项规定的出台。即使没用甚至可笑,也反映了一线教育者的无奈和悲哀,需要社会的理解。“谈兴是湖南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教师,经常与学生打交道,他认为东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签署协议是一种消极的回应。”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心理咨询中心和德育基地。了解大学生自杀是很有必要的。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什么,然后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就是防患于未然。“她还说学生工作真的很难做。”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尤其是情绪的自控力,真的是个大问题。“近三年来,湖南媒体报道的自杀案件不少于10起,原因各不相同。但是,从围观者的角度来看,都是感叹道:“不值得!“这种事件的发生,对于校园里的每一个学生工作者来说,都是一场噩梦。老师:我最关心的是学生的人身安全。”这些孩子一个个看起来阳光可爱,但情绪却像长沙的天气。他们不能随时改变,不能靠预测,只能实时仔细观察。”在河西某大学当了快20年辅导员的张艳老师告诉记者,她越来越觉得自己无法适应这个时代,因为“现在孩子太难管了”。在张艳看来,之所以难以管理,是因为学生的价值观与她的价值观毫无共同之处。“在我看来,他们是死是活,但是他们很认真很认真,但是他们不在乎。”给她印象最深的是一个很容易被刀割伤胳膊的女孩。每次都吓得魂不附体,“有天晚上没及时回复男朋友的短信”。张艳老师跟记者叹了口气,“不管你愿不愿意辜负辛苦的父母,为什么能对自己这么残忍呢?”!“在湖南交通职业学院汽车学院做了两年多辅导员的邹蒙,是个88后,在他眼里95后有很多可爱的地方,但最让他头疼的是“身体素质的偏差和自控力的缺失”,他最重要的工作是学生的人身安全。他早晚检查自己的床,在他身边工作近24小时。好在他还年轻,单身,对工作充满热情,有时间和精力花在工作上。”家长:希望学校能多和家人沟通。孩子们一入学就被强制签署“自杀声明”。父母怎么看?苏女士的儿子是上海一所大学的大三学生,她告诉记者,她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和他讨论过安全问题。“我担心他会被别人伤害,会伤害自己。想想这个问题真的很让人担心。”苏女士说,人到中年,虽然老了,虽然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但其实还是把自己未来的幸福全部寄托在这个独生子身上。“如果他幸福,他就会有我们的幸福。”因为孩子是很多家庭的“唯一”,这样父母才能把孩子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这种压力肯定会转嫁到学校。用辅导员张艳的话说,只有一个,那么错在哪里?!“我觉得学校的责任是引导更多的孩子,和家长沟通。”家长曾先生说,一般来说,孩子在大学受教育,学校有责任引导教育;小的方面,如果孩子不在身边,老师辅导员要和家长互动,及时反馈孩子的情况。“如果有不幸,学校要负责,签豁免协议也没用。”学校对协议的回应是“温馨提醒”。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东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相关负责人。负责人告诉记者,协议的意思类似于“温馨提醒”,是对学生的文明约定。目的是告知新生宿舍需要注意的事项,以达到自律的目的。比如一个学生不遵守宿舍纪律,爬阳台摔楼下,他就要对自己负责。负责人说,这个协议的条款已经存在很多年了。事实上,没有这样的协议,违反纪律的学生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学校的责任也不会因为这个协议而随意推卸。据南方日报律师称,“自杀免责声明”是无效协议。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在刘志强签署的《自杀免责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协议。因为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对方人身损害的条款无效。自杀协议本质上是关于他人人身权利的协议,比如生命健康权。人身权受国家法律强制保护,不得被双方任意放弃或变更,否则无效。自杀免责协议是否签订,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无关。学校对学生自杀有过错的,依法必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必要承担责任。如有过错,可以考虑学校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专家之声高校应思考如何改善管理21世纪教育学院副院长熊丙奇对于这份自杀协议,细心的学生会发现,其实很多高校都有类似的“自杀免责”条款。对于此类事件,此类条款无效。这样,高校就让学生签署自杀免责声明,可见学校教育学生的方式是多么简单粗暴。这和父母不和孩子讲道理,尽量有说服力,就让孩子签无错协议有什么区别?高校要想让学生变得更好,就要思考如何改善学校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而不是在事故中如何避免责任。网友评论怀疑派:@叶若如:成年人自杀自伤是有原因的,要看校园事故责任认定办法里的详细解释。学校协议明显有责备的意思!@苏舟-AS:学校不负责任,学生心理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更何况自杀的原因还有很多。出现问题不要先考虑如何改善学校管理,先考虑如何规避责任,这是明显的推卸责任。@想想水瓶座:学校的目的是什么?有什么意义?那些想不到的孩子,谁来负责核算?让我们为这些孩子的心理健康做更多的工作!不要只做治标不治本的事情。@ KINOMOTO SAKURA快毕业了:这个学校太没人性了。大一新生来到大学充满希望和各种梦想,但一进来就要签这样的协议。是不是很可怕?理解派:@西正黑格:从法律角度讲,大学生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是他对自己生命的漠视,当然他要为此负责。@小华是头猪:如果一个老师要照顾那么多学生,心理上照顾不到是必然的,尤其是教书育人的时候,很多学生都不喜欢。这样做没有行政错误。@上海市学士:和学生签免责声明好像不太合理,但是学校有自己的秘密。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在学生意外伤亡的情况下,家长往往会不加选择地向高中索赔,这往往会使学校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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